1 总 则
1.1 基本规定
1.1.1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绿色建筑评价、评奖与标识工作提供更明确的技术依据,更好地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 50378-2006(以下简称《标准》),制定本细则。1.1.2 本细则依照《标准》的内容和要求编制,适用于指导绿色建筑的评价标识、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评审和指导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及运行管理。
1.1.3按照控制项、一般项和优选项的评价内容判定得分情况和达标情况。根据达标情况评定星级,进行绿色建筑评价;根据得分情况,区分同一星级绿色建筑的相对水平,用于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和工程项目评审。
1.2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1.2.1进行绿色建筑评价,应先审查是否满足控制项的要求。参评的控制项全部满足要求,则通过初审。
1.2.2对一般项、优选项,进行达标判定,判定结果分为是、否、不参评三种。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1.2.3当某条文要求不适应该建筑所在地区、气候与建筑类型等条件时,该条文可不作为参评项,参评的总项数相应减少,等级划分时对项数的要求可按原比例调整确定。
1.3 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
1.3.1进行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应先审查是否满足控制项的要求。参评的控制项全部满足要求,则通过初审。
1.3.2为细分绿色建筑的相对差异,在控制项达标的情况下,按本细则的要求进行评分。根据设定的分值,按满足要求的情况评分,逐项评分并汇总各类指标的得分。
1.3.3 六类指标分别评分。每类指标一般项总分为100分,所有优选项合并设100分。存在不参评项时,总分不足100分,应按比例将总分调整至100分计算各指标的得分。
1.3.4 六类指标一般项和优选项的得分汇总成基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