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 599-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6-06-06批准 1996-10-01实施
前言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为满足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要,指导全国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工作,使之达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要求,根据原能源部司局电供[1991]131号文和原能源部电力司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的若干意见》,由全国电力系统城市供电专业工作网负责,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结了北京、上海、长沙、南京、沈阳、广州、武汉、福州、重庆、昆明、乌鲁木齐、辽阳、包头供电局(电业局)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方面的经验,由北京供电局具体起草了本技术导则。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电力系统城市供电专业工作网、北京供电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宁岐、陈光华、关诚、伍秋熹、牛益民。
1 范围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我国按行政建制的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工作。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原能源部、建设部 能源电[1993]228号文 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GB/T 14549—93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
3 总则
3.1 各地供电部门应按照原能源部、建设部部颁(能源电[1993]228号文)《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和本导则规定的技术原则的要求,并结合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具体制订本地区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实施细则。各地制订实施细则时要贯彻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的方针,并应逐步实现配电网自动化。
3.2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由架空线路、电缆线路、柱上变压器、开闭所(开关站)、配电站或室(含箱式变电站)、接户线等组成。
3.3 公用架空线路现阶段仍是城市中低压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充分发挥其作用。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在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发展电缆网络。
3.4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城市配电网的改造应纳入城市改造和建设的统一规划。各地供电部门应与地方城建部门密切配合,并取得他们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3.5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的改造应与城市高压电力网的规划和建设相结合,与市政工程相结合,与业扩报装工程相结合,与配电网的大修、更改工程相结合。
3.6 在配电网改造中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但应持慎重态度,以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
3.7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无功补偿应根据就地平衡的原则进行配置,可采用分散补偿和集中补偿相结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