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 房地产专有名词解释
级别: 筑业建筑新手
UID: 59
精华: 0
发帖: 80
筑业威望: 25 点
筑业铜币: 82 枚
筑业贡献: 19 点
好评度: 19 点
在线时间: 5(时)
注册时间: 2009-08-19
最后登录: 2009-09-13
楼主  发表于: 2009-09-13 09:27

房地产专有名词解释

经济适用住房——是我国进行房改过程中,为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形势,由政府推出的新型房产种类,是适合于中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房。目前其基本类型主要包括平价房、安居房、解困房等。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社会保障住房。经济性是指住房价格相对市场价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设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对经济适用房项目,政府免收土地出让金,其他应征收的各项收费减免50%,并对成交价格、购买对象、面积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利润进行限制。  
廉租房——是在即将出台的国家房改方案中首次提出了“廉租房”这一概念,类似于香港的“廉租屋”。我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廉租房的来源主要是腾退的旧公房。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私房——也称私有住宅,私产住宅。它是由个人或家庭购买、建造的住宅。在农村,农民的住宅基本上是自建私有住宅。公有住房通过住宅消费市场出售给个人和家庭,也就转为私有住宅。随着住宅商品化的推进,城市私有住宅的比重将会随着房改的推进而不断提高。
级别: 筑业建筑新手
UID: 59
精华: 0
发帖: 80
筑业威望: 25 点
筑业铜币: 82 枚
筑业贡献: 19 点
好评度: 19 点
在线时间: 5(时)
注册时间: 2009-08-19
最后登录: 2009-09-13
沙发  发表于: 2009-09-13 09:29

商品房: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推向市场的,并可以自由买卖交易的房屋都应该是一种商品。但目前的中国房地产市场。商品房只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商品房可分为内资内销商品房、外资内销商品房、高标准内销商品房‘外销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凡是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集资房之所以便宜是因为土地是国家划拨的,光这一点就大大降低了造价。

但集资房也有缺点,首先是产权按投资比例确定,如果不是全额投资,就只能是使用权房;其次是集资房有上述的时间限制,一般是五年;再次是集资房上市交易,买方要支付土地出让金,而商品房没有这笔开支。

绿本房:是非市场商品房,不得转移,抵押受限制的房屋。红本房属市场商品房,可以转移、抵押。绿本房产证中的自建房可用作有条件抵押,即银行得同意国土局是优先受偿单位。绿本房产证中属个人居住的福利、微利房现暂不作抵押。

自建房:是中国城乡二元制的一个产物,农民有特殊的宅基地能够建设自己居住的房屋用以栖身安家,随着国内房价的逐步提升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自建房建设水平越来越高,类型越来越丰富,尤其江浙一带种类多样。
级别: 筑业建筑新手
UID: 59
精华: 0
发帖: 80
筑业威望: 25 点
筑业铜币: 82 枚
筑业贡献: 19 点
好评度: 19 点
在线时间: 5(时)
注册时间: 2009-08-19
最后登录: 2009-09-13
板凳  发表于: 2009-09-13 09:29

微利房:亦称微利商品房,指由各级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以低于市场价格和租金、高于福利房价格和租金,用于解决部分企业职工住房困难和社会住房特困户的房屋。

福利房:是计划经济制度的产物,以单位福利的形式,分配给个人的房.福利房同样有房产证,就是上市交易有时间限制,一般需要五年。

军产房:军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即产权)的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印发的《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军队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单位”填总后勤部。其营房变更登记委托住用单位(即产权管理单位)全权办理,使用住用单位印章,但必须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地产转移、变更批准权限,持有总后勤部或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等大单位的批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权转移无效,并不得进行营房变更登记。同时依据《军队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军队房地产开发,不论数量多少,一律报总后勤部审批。《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30号印发)第四条规定: 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部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综合上述军队房地产管理规定,军产房的产权单位是总后勤部,军队产权房屋向地方转让,必须取得总后勤部的审批,否则无权转让,转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