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31条 电缆通过下列各地段应穿管保护,穿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一、电缆通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础、散水坡、楼板和穿过墙体等处;
二、电缆通过铁路、道路处和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地段;
三、电缆引出地面2m至地下200mm 处的一段和人容易接触使电缆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地方。
第5.6.32条 埋地敷设的电缆之间及其与各种设施平行或交叉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5.6.32的规定。
埋地敷设的电缆之间及其与各种设施平行或交叉的最小净距(m)表5,6.32
项目 敷设条件
平行时 交叉时
建筑物、构筑物基础 0.5
电杆 0.6
乔木 1.5
灌木丛 0.5
1kV及以下电力电缆之间,以及与控制电缆之间 0.1 0.5(0.25)
通讯电缆 0.5(0.1) 0.5(0.25)
热力管沟 2.0 (0.5)
水管、压缩空气管 1.0(0.25) 0.5(0.25)
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 1.0 0.5(0.25)
铁路 3.0(与轨道) 1.0(与轨底)
道路 1.5(与路边) 1.0(与路面)
排水明沟 1.0(与沟底) 0.5(与沟底)
注:1、路灯电缆与道路灌木丛平行距离不限;
2、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缆穿管,加隔板保护或加隔热层保护后允许的最小净距;
3、电缆与铁路的最小净距不包括电气化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