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统一我省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
2.1 房屋及组成
指人工建造,能够遮风避雨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2.2 房屋面积测算
指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与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积
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大于2.20m的永久性建筑。
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当事人)共同占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6 房屋的产权面积
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