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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0  [2011-03-15 0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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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2003-12-18发布2004-03-15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前言
  本标准中的给排水管道、电气、卫浴设备和室内空气质量的验收均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的制定为交付使用的全装修住宅及新建住宅、住宅二次装修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要求和相应的验收方法。
  住宅装饰装修的需求具有多层次的特征,不可能也不应当指望将这些不同层次的需求详尽地列入一个标准,但本标准力求体现最基本要求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最验收规范》、GBS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等国家标准。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1、增加了室内空气质量的验收要求。
  2、对验收项目进行了分类。A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项目;B类: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的项目;C类:轻微影响装饰效果的项目。
  3、验收条款更具有可操作性,判定的要求更加明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上海市消费者协会、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上海市室内装饰质量工监督检验站。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百姓家庭装潢有限公司、上海荣欣家庭装潢有限公司、上海进念室内设计装潢有限公司、上海好美家好便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九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欧倍德装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美旗室内设计
装饰有限公司、上海上房装饰有限公司、上海聚通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维朵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上海业星家庭装潢有限公司、上海划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楼明刚、傅徽、曹坚、忻国梁、赵皎黎、吕伟民、窦麒贵、李建仁等。
  本标准委托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1999年1月11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于2003年12月18日修订。
 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户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修)中的给排水管道、电气、抹灰、镶贴、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卫浴设备等项工程与室内空气质量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和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装修住宅及新建住宅、住宅二次装修的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8478   铝合金门
    GB/T8479   铝合金窗
    GB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6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18588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
    GB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JG142-2002  建筑用电子水平尺
    JG/T 3017  PVC塑料门
    JG/T 3018  7VC塑料窗
 
3    基本规定
3.1   装修应遵循安全、适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有关各方应避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3.2   装修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不得改变原有建筑共用管线及设施和影响周围环境。
3.3   选用的装饰材料及装饰部品件的质量除应符合该产品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外,还必须符合GB6566、GBl8580~1858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系列标准,供货商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材料进场后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市级法定建材质检机构进行仆裁检验。
3.4   厨房装修时严禁擅自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平顶内的燃气管道直管中间不得有接头。
3.5   对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及装饰部品件和设备,施工应按其产品说明的规定进行。
3.6   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3.7   供需双方在装修前应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施工质量、保修事宜等内容。
3.8   装饰材料及器具宜采用节能型、阻燃型和环保型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产品。装修工程主要部件优先选择工厂化生产的产品。
4    绘排水管道
4.1   基本要求    ,
4.1.1  施工后管道应畅通无渗漏。新增给水管道必须按表1要求进行加压试验检查,如采用嵌装或暗敷时,必须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4.1.2  排水管道应在施工前对原有管道作检查,确认畅通后,进行临时封堵,避免杂物进入管道。
4.1.3  管道采用螺纹连接时,其连接处应有外露螺纹,安装完毕应及时用管卡固定,管卡安装必须牢固,管材与管件或阀门之间不得有松动。
4.1.4  安装的各种阀门位置应符合设训要求,并便于使用及维修。
4.1.5  金属热水管必须作绝热处理。
4.2   验收要求和方法
     管道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安装应按表1的规定进行。
表1  管道验收要求及方法
 
5    电气
5.1   基本要求
5.1.1  每户应设分户配电箱,配电箱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该总断路器应具有过载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其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
5.1.2  空调电源插座、厨房电源插座、卫生间电源插座、其它电源插座及照明电源均应设计单独同路。各配电回路保护断路器均应具有过载和短路保护功能,断路时应同时断开相线及零线。
5.1.3  电气导线的敷设应按装修设计规定进行施工,配线时,相线(L)宜用红色,零线(N)宜有用蓝色,接地保护线应用黄绿双色线(PE),同一住宅内配线颜色应统一。三相五线制配电设计应均荷分布。
5.1.4  室内布线应穿管敷设(除现浇混凝土楼板顶面可采用护套线外),应采用绝缘良好的单股铜芯导线,管内导线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管内径截面积的40%,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管壁厚度不小于1.Omm,各类导线应分别穿管(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或交流直流的导线不得穿在同一管道中)。
5.1.5  分路负荷线径截面的选择应使导线的安全载流量大于该分路内所有电器的额定电流之和,各分路线的合计容量不允许超过进户线的容量。插座导线铜芯截面应不小于2.5mm2,灯头、开关导线铜芯截面应不小于1.5mm2。
5.1.6  接地保护应可靠,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Ω。
5.1.7  电热设备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卫生问插座宜选用防溅式。
5.1.8  吊平顶内的电气配管,应采用明管敷设,不得将配管固定在平顶的吊杆或龙骨上。灯头盒、接线盒的设置应便于检修,并加盖板。使用软管接到灯位的,其长度不应超过1m。软管两端应用专用接头与接线盒,灯具应连接牢固,严禁用木榫固定。金属软管本身应做接地保护。各种强、弱电的导线均不得在吊平顶内出现裸露。
5.1.9  照明灯开关不宜装在门后,开关距地高度宜为1.3m左右
,相邻开关应布置匀称,安装应平整、牢固。接线时,相线进开关,零线直接进灯头,相线不应接至螺口灯头外壳。
5.1.10 插座离地面不低于200mm,相邻插座应布置匀称,安装应平整、牢固。1m以下插座宜采用安全插座。线盒内导线应留有余量,长度宜大于150mm。电源插座的接线应左零右相,接地应可靠,按地孔应在上方。
5.1.11 导线与燃气管、水管、压缩空气管间隔距离应按表2的规定进行。
表2  导线与燃气管、水管、压缩空气管间隔距离
 
5.1.12  考虑到住宅内智能化发展,装修时布线应预留线路,各信息点的布线应尽量周到合理,并便于更换或扩展。
5.2    验收要求和方法
5.2.1   工程竣工后应提供线路走向位置图,并按上述要求逐一进行验收,隐蔽电气线路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5.2.2   电气验收应按表3的规定进行。
表 3   电气验收要求及方法
 
6   抹灰
6.1  基本要求
    平顶及立面应洁净、接槎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空鼓、脱层、爆灰和裂缝衅缺陷。抹灰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超过25mm时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休交接处表面抹灰宜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的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
6.2  验收要求和方法
    抹灰质量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4的规定进行。
表4  抹灰质量验收要求及方法
7    镶贴
7.1   墙面镶贴
7.1.1  基本要求
7.1.1.1 镶贴应牢固,表面色泽基本一致,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墙面无空鼓,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每面墙不宜有两列非整砖,非整砖的宽度宜不小于原砖的三分之一。
7.1.1.2 墙面安装镜子时,应保证其安全性,边角处应无锐口或毛刺。
7.1.1.3 卫生间、厨房间与其它用房的交接面处应作好防水处理。
7.1.2  验收要求和方法
     墙面镶贴验收应按表5的规定进行。
表5  墙面镶贴验收要求及方法
7.2   地面镶贴
7.2.1  基本要求
7.2.1.1 镶贴应牢闷,表面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留边宽度应一致。
7.2.1.2 用小锤在地面砖上轻击,应无空鼓声。
7.2.1.3 厨房、卫生间应做好防水层,与地漏结合处应严密。
7.2.1.4 有排水要求的地面镶贴坡度应满足排水设计要求,与地漏争户厂合处应严密牢固。
7.2.2  验收要求和方法
     地面镶贴验收应按表6的规定进行。
表6  地面镶贴验收要求及方法
 
8    木制品
8.1   橱柜
8.1.1  基本要求
     造型、结构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实木框架应采用桦头结构。橱柜表面应砂磨光滑,无毛刺或锤痕。采用贴面材料时,应粘贴平挫牢闹,不脱胶,边角处不起翘。橱柜台而应光滑平整。橱门和抽屉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下口与底边下口位置平行。
8.1.2  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正确。
8.1.3  验收要求和方法
     橱柜验收要求和方法应按表7的规定进行。
表7  橱柜验收要求及方法
 
8.2  墙饰板
8.2.1 基本要求
    墙饰板表面应光洁,木纹朝向一致,接缝紧密,棱边、棱角光滑,装饰性缝隙宽度均匀。墙饰板应安装牢固,上沿线水平,无明显偏差,阴阳角应垂直。墙饰板用于特殊场合时应做好防护处理。
8.2.2 验收要求及方泛
    墙饰板的验收要求和方法应按表8的规定进行。
表8  墙饰板验收要求及方法
 
8.3   木地板
8.3.1  基本要求
     木地板表面应洁净,无沾污、磨痕、毛刺等现象。木搁栅安装应牢固,木搁栅门勺含水率应≤16.0%。地板铺设应无松动,行走时无明显响声。地板与墙面之间应留8mm~12mm的伸缩缝。
8.3.2  验收要求及方法
     木地板的铺设质量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9的规定进行,当采用素板时,在地板油漆前进行验收;当采用漆板时,在漆板铺设后进行验收。卫浴地板等特殊规格的地板应按产品说明书操作。
表9  木地板的铺设验收要求及方法
 
8.4   楼梯及其他木制
8.4.1  基本要求
8.4.1.1 表面光滑,线条顺直,楞角方正,不露钉帽,无刨痕、毛刺、锤痕等缺陷。安装位置正确,棱角整齐,接缝严密,与墙面贴紧,固定牢固。
8.4.1.2 楼梯设置必须安全、牢固,楼梯踏步板厚度应不小于18mm。
8.4.1.3 安全栏杆型式应采用竖杆,间距应不大于110mm,高度应不小于1050mm。
8.4.2  验收要求及方法
     楼梯及其他木制品安装质量的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10的规定进行。
表10  楼梯及其他木制品安装验收要求及方法
 
9    门窗
9.1   铝合金门窗
9.1.1  基本要求
     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门窗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门窗配件齐全,安装应
牢固,位置应正确,门窗表面应洁净,大面无划痕、碰伤。外门外窗应无雨水渗漏。自行制作的铝合金门窗应符合GB/T8478、GB/T8479的要求,铝合金门型材的壁厚规格应不小于2.0mm,窗型材的壁厚规格应不小于1.4mm。
9.1.2  验收要求及方法
     铝合金门窗的安装质量的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11的规定进行。
表11   铝合金门窗的安装质量及验收方法
 
9.2   PVC塑料门窗
9.2.1  基本要求
     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门窗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门窗配件齐全,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塑料门窗表面应淌洁、平挞、光滑,人面应无划痕、碰伤。外门窗应无雨水渗漏。
    自行制作的PVC塑料门窗应符合JC/T3017、JG/T3018的要求,当门、窗构件长度超过规定尺寸时,其内腔必须加衬增强型钢,增强则钢的壁厚应不小于1.2mm。
9.2.2  验收要求及方法
     塑料门窗的安装质量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12的规定进行。
表12   塑料门窗的安装质量验收要求及方法
 
9.3   木门窗
9.3.1  基本要求
9.3.1.1 木门窗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且无反弹,倒翘。
9.3.1.2 表面应光洁,无刨痕、毛刺或锤痕,无脱胶和虫蛀。
9.3.1.3 门窗配件应齐全,位置正确,安装牢固。
9.3.2  验收要求及方法
     木门窗的安装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13的规定进行。
表13   木门窗的安装验收要求及方法
 
10   吊顶与分隔
10.1  基本要求 
    吊顶与分隔的安装应牢固,表面平整,无污染、折裂、缺棱、掉角、锤痕等缺陷。粘结的饰面板应粘贴牢固,无脱层。搁置的饰面板无漏、透、翘角等现象。吊顶及分隔位置应正确,所有连接件必须拧紧、夹牢,主龙骨无明显弯曲,次龙骨连接处无明显错位。采用木质吊顶时,木龙骨等应进行防火处理,吊顶中的预埋件、钢吊筋等应进行防腐防锈处理,在嵌装灯具等物体的位置要有加固处理,吊顶的垂直固定吊杆不得采用木榫固定。吊顶应采用螺钉连接,钉帽应进行防锈处理。
10.2  验收要求及方法
    吊顶与分隔的安装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14的规定进行。
表14  吊顶与分隔安装验收要求及方法
 
11   花饰
11.1  基本要求
    花饰表面应洁净,图案清晰,接缝严密,无裂缝、扭曲、缺棱掉角绊缺陷,花饰安装必须牢固。
11.2  验收要求及方法
    花饰安装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15的规定进行。
表15  花饰安装验收要求及方法
 
12   涂装
12.1  基本要求
    涂刷或喷涂要均匀,无掉粉、漏涂、露底、流坠、明显刷纹,表面无鼓泡,脱皮,斑纹等现象。
12.2  验收要求及方法
12.2.1 溶剂型涂料
12.2.1.1清漆涂刷质量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16的规定进行。
表16   清漆涂刷验收要求及方法
 

12.2.1.2混色漆涂刷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17的规定进行。
表17   混色漆涂刷验收要求及方法
 

12.2.1.3水乳性涂料
     水乳性涂料涂刷质量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18的规定进行。
表18    水乳性涂料涂刷质量验收要求及方法
 
13     裱糊
13.1    基本要求
      壁纸(布)的裱糊应粘贴牢固,表面应清洁、平整,色泽应一致,无波纹起伏、气泡、裂缝、皱折、污斑及翘曲,拼接处花纹图案吻合,不离缝,不搭接,不显拼缝。
13.2    验收要求及方法
      裱糊壁纸(布)的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19的规定进行。
表19  裱糊壁纸(布)的验收要求及方法
 
14   卫浴设备
14.1  基本要求
14.1.1 卫生洁具外观洁净无损。卫生洁具应安装牢闷,无松动。不宜在多孔砖或轻型墙中使用膨胀螺栓固定卫生器具。卫生洁具的给水连接管,无凹凸弯扁等缺陷。排水、溢水应畅通无堵,各连接处应密封无渗漏,阀门启闭灵活。卫生洁具与进水管、排污口连结应严密,无渗漏现象。坐便器应采用膨胀螺栓固定安装,并用油石灰或硅酮胶连结密封,底座不得用水泥砂浆固定。浴缸排水必须采用硬管连接(原配管除外),应无渗漏。
14.1.2 按摩浴缸的电源必须用插座连接,严禁直接接电源,电机试机必须先放水后开机,连接处应无渗漏。
14.1.3 冲淋房底座应填实,底座安装平整无积水,排水管应采用硬质管连接,冲淋房的玻璃采用安全玻璃,冲淋房与墙体结合部应无渗漏现象。
14.1.4 安装完毕后进行2h盛水试验应无渗漏。盛水量分别如下:便器高低水箱应盛至扳手孔以下10mm处;各种台盆和洗涤槽应盛至溢水口;浴缸应盛至缸深的三分之一;浴缸溢水口应作灌水试验;水盘应盛至盘深的三分之二。
14.2  验收要求及方法
    卫浴设备安装的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20的规定进行。
表20   卫浴设备安装的验收要求及方法
 
15   室内空气质量
15.1  装修完工7d后或交付使用前应进行室内空气质量验收。
15.2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检测方法应按GB50325的规定进行,检测结果应符合表21的要求。
表21  室内空气质量污染浓度限量
 
16   质量验收及判定
16.1  验收程序
    管道、电气及其他隐蔽项目应在转入下道工序前由双方签字验收。
    装修竣工后,施工方应先自行检查,若符合要求,可交付业主验收。
16.2  质量判定
16.2.1 A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项目;B类: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的项目;C类:轻微影响装饰效果的项目。
16.2.2 当C类项目的检测结果大于允许偏差的1.5倍时,应作为B类不符合项处理。
16.2.3 A类、B类项目不允许存在不符合项;C类项目的不符合项在总体工程中累计不得超过十二项,判定结论详见表22。
16.2.4 若在验收中发现该项工程不符合验收要求时,施工方应进行整改,然后对整改项目进行复验,直至符合要求。
16.2.5 装修质量验收记录表见附录A。

17   装修质量保证
    保修期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自交付使用日起保修期内出现非使用不当产生的装修质量问题,施工方应予以修复。
表22  合格判定表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住宅装饰装修质量验收记录表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一)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27-2001,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3.1.3,3.1.7、3.2.2、4.1.1、4.3.4、4.3.6、4.3.7、10.1.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12月9日
                                                           1总   则
    1.0.1、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   语
    2.0.1、住宅装饰装修Interior  decoration  of  housings
    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室内环境污染indoor  environmenta1  pol1ution
    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氧、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基体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基层basic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基本规定
    3.1施工基本要求
    3.1.1、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上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4、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3.1.7、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2、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3、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4、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5、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18、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2、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
    3、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3.1.9、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
    2、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
    3、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邻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4、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
    5、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
    6、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
    7、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
    8、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2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3.2.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3、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3.2.4、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3.2.5、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3.2.6、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3.2.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3.3成品保护
    3.3.1、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
    2、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3.3.2、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
    1、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它工种的半成品、成品。
    2、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
    3、对邮箱、消防、供电、电视、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4防火安全
    4.1一般规定
    4.1.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4.1.2、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4.2材料的防火处理
    4.2.1、对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使其被阻燃剂浸透,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2.2、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涂料涂布前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涂布至少分两次进行,且第二次涂布应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层表干后进行,涂布量应不小于500g/㎡。
    4.3施工现场防火
    4.3.1、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可燃材料。
    4.3.2、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摩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4.3.3、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
    4.3.4、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4.3.5、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砂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4.3.6、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4.3.7、严禁在运行中的营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4.4电气防火
    4.4.1、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4.4.2、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4.4.3、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绝缘的导线。
    4.4.4、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4.5消防设施的保护
    4.5.1、住宅装饰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动防火门。
    4.5.2、消火栓门四周的装饰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4.5.3、住宅内部火灾报警系统的穿线管、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线应用独立的吊管架固定。不得借用装饰装修用的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
    4.5.4、当装饰装修重新分割了住宅房间的平面布局时,应根据有关设计规范针对新的平面调整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与自动灭火喷头的布置。
    4.5.5、喷淋管线、报警器线路、接线箱及相关器件宜暗装处理。
    5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0.1、本规范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为:氧(222Rn)、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5.0.2、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
    5.0.3、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对5.0.1条的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检测,其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5.0.3的要求。
    表5.0.3 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
室内环境污染物
 浓度限值
 
氡(Bq/m3)
 ≤200
 
甲醛(mg/ m3)
 ≤0.08
 
苯(mg/ m3)
 ≤0.09
 
氨(mg/ m3)
 ≤0.20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Bq/m3)
 ≤0.50
 

    6防水工程
    6.1一般规定
    6.1.1、本章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阳台的防水工程施工。
    6.1.2、防水施工宜采用涂膜防水。
    6.1.3、防水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
    6.1.4、防水工程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后进行。其施工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6.1.5、施工时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
    6.1.6、施工环境温度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技术要求,并宜在5℃以上。
    6.1.7、防水工程应做两次蓄水试验。
    6.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6.2.1、防水涂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6.3施工要点
    6.3.1、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沙、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6.3.2、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应先做防水附加层。
    6.3.3、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100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800mm。
    6.3.4、防水砂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水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或产品的要求,防水层应与基层结合牢固,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空鼓、裂缝和麻面起砂,阴阳角应做成圆弧形。
    2、保护层水泥砂浆的厚度、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3.5、涂膜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涂膜涂刷应均匀一致,不得漏刷。总厚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性能要求。
    2、玻纤布的接槎应顺流水方向搭接,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两层以上玻纤布的防水施工,上、下搭接应错开幅宽的1/2。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二)
 
   7.抹灰工程
    7.1、一般规定
    7.1.1、本章适用于住宅内部抹灰工程施工。
    7.1.2、顶棚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五脱层、空鼓。
    7.1.3、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
    7.1.4、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7.1.5、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抹灰24h后进行养护。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和震动。
    7.1.6、冬期施工,抹灰时的作业面温度不宜低于5℃;抹灰层初凝前不得受冻。
     7.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7.2.1、抹灰用的水泥宜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
    7.2.2、不同品种不同标号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7.2.3、水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7.2.4、抹灰用砂子宜选用中砂,砂子使用前应过筛,不得含有杂物。
    7.2.5、抹灰用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罩面用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d。
    7.3、施工要点
    7.3.1、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砖砌体,应清除表面杂物、尘土,抹灰前应洒水湿润。
    2、混凝土,表面应凿毛或在表面洒水润湿后涂刷1:l水泥砂浆(加适量胶粘剂)。
    3、加气混凝土,应在湿润后边刷界面剂,边抹强度不大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
    7.3.2、抹灰层的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3.3、大面积抹灰前应设置标筋。抹灰应分层进行,每遍厚度宜为5~7mm。抹石灰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每遍厚度宜为7~9mm。当抹灰总厚度超出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7.3.4、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抹后一层;用石灰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七八成干后方可抹后一层。
    7.3.5、底层的抹灰层强度不得低于面层的抹灰层强度。
    7.3.6、水泥砂浆拌好后,应在初凝前用完,凡结硬砂浆不得继续使用。
    8吊顶工程
    8.1、一般规定
    8.1.1、本章适用于明龙骨和暗龙骨吊顶工程的施工。
    8.1.2、吊杆、龙骨的安装间距、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处理。木吊杆、木龙骨、造型木板和木饰面板应进行防腐、防火、防蛀处理。
    8.1.3、吊顶材料在运输、搬运、安装、存放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受潮、变形及损坏板材的表面和边角。
    8.1.4、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8.1.5、吊顶内填充的吸音、保温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8.1.6、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蓖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交接处应严密。
    8.1.7、吊顶与墙面、窗帘盒的交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8.1.8、搁置式轻质饰面板,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压卡装置。
    8.1.9、胶粘剂的类型应按所用饰面板的品种配套选用。
    8.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8.2.1、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金属龙骨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木吊杆、木龙骨的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8.2.2、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应整齐、颜色应一致。穿孔板的孔距应排列整齐;胶合板、木质纤维板、大芯板不应脱胶、变色。
    8.2.3、防火涂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及使用说明书。
    8.3、施工要点
    8.3.1、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吊顶的设计标高在四周墙上弹线。弹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
    2、主龙骨吊点间距、起拱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吊点间距应小于1.2m,应按房间短向跨度的l%~3%起拱。主龙骨安装后应及时校正其位置标高。
    3、吊杆应通直,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超过300mm。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吊点构造或增设吊杆。
    4、次龙骨应紧贴主龙骨安装。固定板材的次龙骨间距不得大于600mm,在潮湿地区和场所,间距宜为300~400mm。用沉头自攻钉安装饰面板时,接缝处次龙骨宽度不得小于40mm。
    5、暗龙骨系列横撑龙骨应用连接件将其两端连接在通长次龙骨上。明龙骨系列的横撑龙骨与通长龙骨搭接处的间隙不得大于1mm。
    6、边龙骨应按设计要求弹线,固定在四周墙上。
    7、全面校正主、次龙的位置及平整度,连接件应错位安装。
    8.3.2、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和验收。
    8.3.3、饰面板安装前应按规格、颜色等进行分类选配。
    8.3.4、暗龙骨饰面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纤维水泥加压板、胶合板、金属方块板、金属条形板、塑料条形板、石膏板、钙塑板、矿棉板和格栅等)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为骨架,采用钉固法安装时应使用沉头自攻钉固定。
    2、以木龙骨为骨架,采用钉固法安装时应使用木螺钉固定,胶合板可用铁钉固定。
    3、金属饰面板采用吊挂连接件、插接件固定时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放置。
    4、采用复合粘贴法安装时,胶粘剂未完全固化前板材不得有强烈振动。
    8.3.5、纸面石膏板和纤维水泥加压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板材应在自由状态下进行安装,固定时应从板的中间向板的四周固定。
    2、纸面石膏板螺钉与板边距离:纸包边宜为10~15mm,切割边宜为15~20mm;水泥加压板螺钉与板边距离宜为8~15mm。
    3、板周边钉距宜为150~170mm,板中钉距不得大于200mm。
    4、安装双层石膏板时,上下层板的接缝应错开,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5、螺钉头宜略埋人板面,并不得使纸面破损。钉眼应做防锈处理并用腻子抹平。
    6、石膏板的接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板缝处理。
    8.3.6、石膏板、钙塑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钉固法安装时,螺钉与板边距离不得小于15mm,螺钉问距宜为150~170mm,均匀布置,并应与板面垂直,钉帽应进行防锈处理,并应用与板面颜色相同涂料涂饰或用石膏腻子抹平。
    2、当采用粘接法安装时,胶粘剂应涂抹均匀,不得漏涂。
    8.3.7、矿棉装饰吸声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内湿度过大时不宜安装。
    2、安装前应预先排板,保证花样、图案的整体性。
    3、安装时,吸声板上不得放置其他材料,防止板材受压变形。
    8.3.8、明龙骨饰面板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饰面板安装应确保企口的相互咬接及图案花纹的吻合。
    2、饰面板与龙骨嵌装时应防止相互挤压过紧或脱挂。
    3、采用搁置法安装时应留有板材安装缝,每边缝隙不宜大于1mm。
    4、玻璃吊顶龙骨上留置的玻璃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采用软连接。
    5、装饰吸声板的安装如采用搁置法安装,应有定位措施。
    9轻质隔墙工程
    9.1、一般规定
    9.1.1、本章适用于板材隔墙、骨架隔墙和玻璃隔墙等非承重轻质隔墙工程的施工。
    9.1.2、轻质隔墙的构造,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9.1.3、轻质隔墙材料在运输和安装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损坏表面和边角。应防止受潮变形。
    9.1.4、当轻质隔墙下端用木踢脚覆盖时,饰面板应与地面留有20~30mm缝隙;当用大理石、瓷砖、水磨石等做踢脚板时,饰面板下端应与踢脚板上口齐平,接缝应严密。
    9.1.5、板材隔墙、饰面板安装前应按品种、规格、颜色等进行分类选配。
    9.1.6、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9.1.7、接触砖、石、混凝土的龙骨和埋置的木楔应作防腐处理。
    9.1.8、胶粘剂应按饰面板的品种选用。现场配置胶粘剂,其配合比应由试验决定。
    9.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9.2.1、板材隔墙的墙板、骨架隔墙的饰面板和龙骨、玻璃隔墙的玻璃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9.2.2、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沿应整齐,不应有污垢、裂纹、缺角、翘曲、起皮、色差和图案不完整等缺陷。胶合板不应有脱胶、变色和腐朽。
    9.2.3、复合轻质墙板的板面与基层(骨架)粘接必须牢固。
    9.3、施工要点
    9.3.1、墙位放线应按设计要求,沿地、墙、顶弹出隔墙的中心线和宽度线,宽度线应与隔墙厚度一致,弹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
    9.3.2、轻钢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弹线位置固定沿地、沿顶龙骨及边框龙骨,龙骨的边线应与弹线重合。龙骨的端部应安装牢固,龙骨与基体的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1m。
    2、安装竖向龙骨应垂直,龙骨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潮湿房间和钢板网抹灰墙,龙骨间距不宜大于400mm。
    3、安装支撑龙骨时,应先将支撑卡安装在竖向龙骨的开口方向,卡距宜为400~600mm,距龙骨两端的距离宜为20~25mm。
    4、安装贯通系列龙骨时,低于3m的隔墙安装一道,3~5m隔墙安装两道。
    5、饰面板横向接缝处不在沿地、沿顶龙骨上时,应加横撑龙骨固定。
    6、门窗或特殊接点处安装附加龙骨应符合设计要求。
    9.3.3、木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龙骨的横截面积及纵、横向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2、骨架横、竖龙骨宜采用开半榫、加胶、加钉连接。
    3、安装饰面板前应对龙骨进行防火处理。
    9.3.4、骨架隔墙在安装饰面板前应检查骨架的牢固程度、墙内设备管线及填充材料的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如有不符合处应采取措施。
    9.3.5、纸面石膏板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石膏板宜竖向铺设,长边接缝应安装在竖龙骨上。
    2、龙骨两侧的石膏板及龙骨一侧的双层板的接缝应错开,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3、轻钢龙骨应用自攻螺钉固定,木龙骨应用木螺钉固定。沿石膏板周边钉间距不得大于200mm,板中钉间距不得大于300mm,螺钉与板边距离应为10~15mm。
    4、安装石膏板时应从板的中部向板的四边固定。钉头略埋入板内,但不得损坏纸面,钉眼应进行防锈处理。
    5、石膏板的接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板缝处理。石膏板与周围墙或柱应留有3mm的槽口,以便进行防开裂处理。
    9.3.6、胶合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胶合板安装前应对板背面进行防火处理。
    2、轻钢龙骨应采用自攻螺钉固定。木龙骨采用圆钉固定时,钉距宜为80~150mm,钉帽应砸扁;采用钉枪固定时,钉距宜为80~100mm。
    3、阳角处宜作护角;
    4、胶合板用木压条固定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200mm。
    9.3.7、板材隔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位放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隔墙上下基层应平整、牢固。
    2、板材隔墙安装拼接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构造要求。
    3、安装板材隔墙时宜使用简易支架。
    4、安装板材隔墙所用的金属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5、板材隔墙拼接用的芯材应符合防火要求。
    6、在板材隔墙上开槽、打孔应用云石机切割或电钻钻孔,不得直接剔凿和用力敲击。
    9.3.8、玻璃砖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玻璃砖墙宜以1.5m高为一个施工段,待下部施工段胶结材料达到设计强度后再进行上部施工。
    2、当玻璃砖墙面积过大时应增加支撑。玻璃砖墙的骨架应与结构连接牢固。
    3、玻璃砖应排列均匀整齐,表面平整,嵌缝的油灰或密封膏应饱满密实。
    9.3.9、平板玻璃隔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位放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隔墙基层应平整、牢固。
    2、骨架边框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产品组合的要求。
    3、压条应与边框紧贴,不得弯棱、凸鼓。
    4、安装玻璃前应对骨架、边框的牢固程度进行检查,如有不牢应进行加固。
    5、玻璃安装应符合本规范门窗工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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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三)

   10门窗工程
    10.1一般规定
    10.1.1、本章适用于木门窗,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安装工程的施工。
    10.1.2、门窗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平整度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附件应齐全。
    2、门窗洞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10.1.3、门窗的存放、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门窗应采取措施防止受潮、碰伤、污染与暴晒。
    2、塑料门窗贮存的环境温度应小于50℃;与热源的距离不应小于lm,当在环境温度为0℃的环境中存放时,安装前应在室温下放置24h。
    3、铝合金、塑料门窗运输时应竖立排放并固定牢靠。樘与栓间应用软质材料隔开,防止相互磨损及压坏玻璃和五金件。
    10.1.4、门窗的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门窗框、扇在安装过程中,应防止变形和损坏。
    10.1.5、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施工方法,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施工方法。
    10.1.6、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溶措施,扇与框的搭接且应符合设计要求。
    10.1.7、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砖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10.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0.2.1、门窗、玻璃、密封胶等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0.2.2、门窗的外观、外形尺寸、装配质量、力学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塑料门窗中的竖框、中横框或拼栓料等主要受力杆件中的增强型钢,应在产品说明中注明规格、尺寸。门窗表面不应有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
    10.2.3、木门窗采用的木材,其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0.2.4、在木门窗的结合处和安装五金配件处,均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
    10.2.5、金属门窗选用的零附件及固定件,除不锈钢外均应经防腐蚀处理。
    10.2.6、塑料门窗组合窗及连窗门的拼樘应采用与其内腔紧密吻合的增强型钢作为内衬,型钢两端比拼樘料长出10~15mm。外窗的拼樘料截面积尺寸及型钢形状、壁厚,应能使组合窗承受本地区的瞬间风压值。
    10.3、施工要点
    10.3.1、木门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窗框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部位以及固定用木砖等均应进行防腐处理。
    2、门窗框安装前应校正方正,加钉必要拉条避免变形。安装门窗框时,每边固定点不得少于两处,其间距不得大于1.2m。
    3、门窗框需镶贴脸时,门窗框应凸出墙面,凸出的厚度应等于抹灰层或装饰面层的厚度。
    4、木门窗五金配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页距门窗扇上下端宜取立挺高度的1/10,并应避开上、下冒头。
    2)五金配件安装应用木螺钉固定。硬木应钻2/3深度的孔,孔径应略小于木螺钉直径。
    3)门锁不宜安装在冒头与立梃的结合处。
    4)窗拉手距地面宜为1.5~1.6m,门拉手距地面宜为0.9~1.05m。
    10.3.2、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窗装入洞口应横平竖直,严禁将门窗框直接埋人墙体。
    2、密封条安装时应留有比门窗的装配边长20~30mm的余量,转角处应斜面断开,并用胶粘剂粘贴牢固,避免收缩产生缝隙。
    3、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塞,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用密封胶密封。
    10.3.3、塑料门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窗安装五金配件时,应钻孔后用自攻螺钉拧入,不得直接锤击钉入。
    2、门窗框、副框和扇的安装必须牢固。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与位置应正确,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点应距窗角、中横框、中竖框150~100mm,固定点间距应小于或等于600mm。
    3、安装组合窗时应将两窗框与拼樘料卡接,卡接后应用紧固件双向拧紧,其间距应小于或等于600mm,紧固件端头及拼樘料与窗框间的缝隙应用嵌缝膏进行密封处理。拼樘料型钢两端必须与洞口固定牢固。
    4、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塞,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用密封胶密封。
    10.3.4、木门窗玻璃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玻璃安装前应检查框内尺寸、将裁口内的污垢清除干净。
    2、安装长边大于1.5m或短边大于1m的玻璃,应用橡胶垫并用压条和螺钉固定。
    3、安装木框、扇玻璃,可用钉子固定,钉距不得大于300mm,且每边不少于两个;用木压条固定时,应先刷底油后安装,并不得将玻璃压得过紧。
    4、安装玻璃隔墙时,玻璃在上框面应留有适量缝隙,防止木框变形,损坏玻璃。
    5、使用密封膏时,接缝处的表面应清洁、干燥。
    10.3.5、铝合金、塑料门窗玻璃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玻璃前,应清出槽口内的杂物。
    2、使用密封膏前,接缝处的表面应清洁、干燥。
    3、玻璃不得与玻璃槽直接接触,并应在玻璃四边垫上不同厚度的垫块,边框上的垫块应用胶粘剂固定。
    4、镀膜玻璃应安装在玻璃的最外层,单面镀膜玻璃应朝向室内。
    11细部工程
    11.1一般规定
    11.1.1、本章适用木门窗套、窗帘盒、固定柜橱、护栏、扶手、花饰等细部工程的制作安装施工。
    11.1.2、细部工程应在隐蔽工程已完成并经验收后进行。
    11.1.3、框架结构的固定柜橱应用榫连接。板式结构的固定柜橱应用专用连接件连接。
    11.1.4、细木饰面板安装后,应立即刷一遍底漆。
    11.1.5、潮湿部位的固定橱柜,木门套应做防潮处理。
    11.1.6、护栏、扶手应采用坚固、耐久材料,并能承受规范允许的水平荷载。
    11.1.7、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05m,栏杆间距不应大于0.11m。
    11.1.8、湿度较大的房间,不得使用未经防水处理的石膏花饰、纸质花饰等。
    11.1.9、花饰安装完毕后,应采取成品保护措施。
    11.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1.2.1、人造木板、胶粘剂的甲醛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1.2.2、木材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1.3、施工要点
    11.3.1、木门窗套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窗洞口应方正垂直,预埋木砖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进行防腐处理。
    2、根据洞口尺寸、门窗中心线和位置线,用方木制成搁栅骨架并应做防腐处理,横撑位置必须与预埋件位置重合。
    3、搁栅骨架应平整牢固,表面刨平。安装搁栅骨架应方正,除预留出板面厚度外,搁栅骨架与木砖间的间隙应垫以木垫,连接牢固。安装洞口搁栅骨架时,一般先上端后两侧,洞口上部骨架应与紧固件连接牢固。
    4、与墙体对应的基层板板面应进行防腐处理,基层板安装应牢固。
    5、饰面板颜色、花纹应谐调。板面应略大于搁栅骨架,大面应净光,小面应刮直。木纹根部应向下,长度方向需要对接时,花纹应通顺,其接头位置应避开视线平视范围,宜在室内地面2m以上或1.2m以下,接头应留在横撑上。
    6、贴脸、线条的品种、颜色、花纹应与饰面板谐调。贴脸接头应成45°角,贴脸与门窗套板面结合应紧密、平整,贴脸或线条盖住抹灰墙面应不小于1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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