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3.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版(详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3.2 设计依据
3.2.1 工程建设标准
使用的时间规范、规程,是否适用于本工程,是否为有效版本.
3.2.2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建筑抗震设计所采用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的规定.
3.2.3 建筑抗震设计参数
(1) 是否正确使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正确采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基础形式、地基处理、防腐蚀措施(地下水有腐蚀性时)等提出的建议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2) 建筑抗震设计采用的抗震设防列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设计地震分组,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附录A采用;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是否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城市采用;对于在规范上未明确的地区,地震动参数的取值应由勘察单位依据GB50011第1.0.4、1.0.5条提供.
(GB50011-2001 第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第1.0.5 一般情况下,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基本烈度(或与本规范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对应的烈度值).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可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