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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给排水规范强条汇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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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08-03 08:34

给排水规范强条汇编word版

一、《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3.0.8 生活用水的给水系统,其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其水质标准应根据用户的要求确定。
4.0.5 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 等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5.1.1 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
5.1.3 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地下水开采后,不引起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及地面沉降。
5.3.6 江河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其设计洪水重现期不得低于100年。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
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应采用 90%~99%。
7.1.9 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
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自备水源供水系统直接连接。
7.5.5 水塔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8.0.6 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8.0.10 水厂的主要生产构(建)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并设置必要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
9.3.1 用于生活饮用水处理的混凝剂或助凝剂产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9.8.1 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
9.8.15 氯(氨)库和加氯(氨)间的集中采暖应采用散热器等无明火方式。其散热器应离开氯(氨)瓶和投加设备。
9.8.16 大型净水厂为提高氯瓶的出氯量,应增加在线氯瓶数量或设置液氯蒸发器。液氯蒸发器的性能参数、组成、布置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应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9.8.17 加氯(氨)间及氯(氨)库的设计应采用下列安全措施:
1 氯库不应设置阳光直射氯瓶的窗户。氯库应设置单独外开的门,并不应设置与加氯间相通的门。氯库大门上应设置人行安全门,其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并能自行关闭。
2 加氯(氨)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和固定观察窗。
3 加氯(氨)间和氯(氨)库应设置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应设低、高检测极限。
4 氯库应设置漏氯的处理设施,贮氯量大于 1t 时,应设置漏氯吸收装置(处理能力按 1h 处理一个所用氯瓶漏氯量计),其吸收塔的尾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 。漏氯吸收装置应设在临近氯库的单独的房间内。
5 氨库的安全措施与氯库相同。装卸氨瓶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设置防爆型电气装置。
9.8.18 加氯(氨)间及其仓库应设有每小时换气 8~12 次的通风系统。氯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高位新鲜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处的排放口。氨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低位进口和高位排出口。氯(氨)库应设有根据氯(氨)气泄漏量开启通风系统或全套漏氯(氨)气吸收装置的自动控制系统。
9.8.19 加氯(氨)间外部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设施和工具箱。防毒面具应严密封藏,以免失效。照明和通风设备应设置室外开关。
9.8.25 制备二氧化氯的原材料氯酸钠、亚氯酸钠和盐酸、氯气等严禁相互接触,必须分别贮存在分类的库房内,贮放槽需设置隔离墙。盐酸库房内应设置酸泄漏的收集槽。氯酸钠及亚氯酸钠库房室内应备有快速冲洗设施。
9.8.26 二氧化氯制备、贮备、投加设备及管道、管配件必须有良好的密封性和耐腐蚀性;其操作台、操作梯及地面均应有耐腐蚀的表层处理。其设备间内应有每小时换气 8~12 次的通风设施,并应配备二氧化氯泄漏的检测仪和报警设施及稀释泄漏溶液的快速水冲洗设施。设备间应与贮存库房毗邻。
9.8.27 二氧化氯消毒系统防毒面具、抢救材料和工具箱的设置及设备间的布置同本规范第 9.8.17 条第 2 款和第 9.8.19 条的规定。工作间内应设置快速洗浴龙头。
9.9.4 臭氧净水系统中必须设置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9.9.19 在设有臭氧发生器的建筑内,其用电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
9.11.2 用于水质稳定处理的药剂,不得产生处理后的水质对人体健康、环境或工业生产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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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08-03 08:35

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1.0.6 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处理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应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
4.1.4 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4.3.3 管道基础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确定,对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管道基础应采取加固措施。
4.4.6 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
4.6.1 当工业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必须设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废水的排出口处及其干管上每隔适当距离处。
4.10.3 立体交叉地道排水应设独立的排水系统,其出水口必须可靠。
4.13.2 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
5.1.3 抽送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水泵站,必须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1.9 排水泵站供电应按二级负荷设计,特别重要地区的泵站,应按一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5 .1.11 自然通风条件差的地下式水泵间应设机械送排风综合系统。
6.1.8 厂区消防的设计和消化池、贮气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发电机房、污泥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污泥干化装置、污泥焚烧装置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等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6.1.18 厂区的给水系统、再生水系统严禁与处理装置直接连接。
6.1.19 污水厂的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设计,重要的污水厂宜按一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6.1.23 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适用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高架处理构筑物还应设置避雷设施。
6.3.9 格栅间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与报警装置。
6.8.22 鼓风机房内、外的噪声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
6.11.4 稳定塘必须有防渗措施,塘址与居民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带。
6.11.8 稳定塘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 稳定塘必须有防渗措施,塘址与居民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带。
6.11.13 在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带,含水层露头地区,裂隙性岩层和溶岩地区,不得使用污水土地处理。
6.12.3 再生水输配到用户的管道严禁与其他管网连接,输送过程中不得降低和影响其他用水的水质。
7.1.3 污泥作肥料时,其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7.3.8 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应密封,并能承受污泥气的工作压力,其气密性试验压力不应小于污泥气工作压力的1.5倍。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应有防止池(罐)内产生超压和负压的措施。
7.3.9 厌氧消化池溢流和表面排渣管出口不得放在室内,并必须有水封装置。厌氧消化池的出气管上,必须设回火防止器。
7.3.11 污泥气贮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阀门控制间、污泥气管道层等可能泄漏污泥气的场所,电机、仪表和照明等电器设备均应符合防爆要求,室内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污泥气泄漏报警装置。
7.3.13 污泥气贮罐超压时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应采用污泥气燃烧器燃烧消耗,燃烧器应采用内燃式。污泥气贮罐的出气管上,必须设回火防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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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08-03 08:35

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3.2.1 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2.3 城市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3.2.4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回流而受污染,生活饮用水管道的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 特殊器具不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采取其它有效的隔断措施。
3.2.5 从给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其它有效的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
1 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注:不含室外给水管道上接出的室外消火栓。
2 从城市给水管道上直接吸水的水泵,其吸水管起端;
3 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观赏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充(补)水管上;
4 由城市给水管直接向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注水管上;
5、垃圾处理站、动物养殖场(含动物园的饲养展览区)的冲洗管道及动物饮水管道的起端;
6 绿地等自动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其管道起端;
7 从城市给水环网的不同管段接出引入管向居住小区供水,且小区供水管与城市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时,其引入管上(一般在总水表后)。
3.2.6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
3.2.9 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3.2.10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它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不得共用一幅分隔墙,隔墙与隔墙之间应有排水措施。
3.2.14 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3.5.8 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9.1 世界级比赛用游泳池的池水水质卫生标准,应符合国际游泳协会(FINA)关于游泳池池水水质卫生标准的规定。
3.9.3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初次充水和使用过程中的补充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9.4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饮水、淋浴等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9.9 水上游乐池滑道润滑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
3.9.12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必须进行消毒杀菌处理。
3.9.14使用瓶装氯气消毒时,氯气必须采用负压自动投加方式,严禁将氯直接注入游泳池水中的投加方式。加氯间应设置防毒、防火和防爆装置,并符合有关现行规范的规定。
3.9.22 进入公共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通道,应设置浸脚消毒池。
3.9.24 比赛用跳水池必须设置水面制波装置。
3.9.27 儿童游泳池的水深不得大于0.6m,当不同年龄段所用的池子合建在一起时,应采用栏杆将其分隔开。
4.2.6 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它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4.3.5 室内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4.3.6 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备餐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3.13 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1 生活饮用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2 开水器、热水器排水;
3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4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
5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
4.3.19 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4.5.9 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4.8.4 化粪池距离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4.8.8 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处理后的水质,按排放条件应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5.4.5 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5.4.20 膨胀管上严禁装设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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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08-03 08:35

四、《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
1.0.5 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适合建设中水设施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中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1.0.10 中水工程设计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的安全措施,严禁中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
3.1.6 综合医院污水作为中水水源时,必须经过消毒处理,产出的中水仅可用于独立的不与人直接接触的系统。
3.1.7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污水和放射性废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
5.4.1 中水供水系统必须独立设置。
5.4.7 中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当装有取水接口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6.2.18 中水处理必须设有消毒设施。
8.1.1 中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
8.1.3 中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应采取自来水防污染措施,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中水贮存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2.5倍管径。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8.1.6  中水管道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 中水管道外壁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涂色和标志:
2 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中水”标志;
3 公共场所及绿化的中水取水口应设带锁装置;
4工程验收时应逐段进行检查,防止误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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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0-08-03 08:36

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6.10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8.1.2 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3.1 条的规定。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等于3000m3 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 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
8.1.3 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0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
注:1 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 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120.0m 的有衬里
消防水带的参数,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s;
2 高层厂房(仓库)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压的要求;
3 消火栓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8.2.1 城市、居住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1 的规定。
8.2.2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  8.2.2-1 的规定;
    2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 的规定;
    3 一个单位内有泡沫灭火设备、带架水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其它室外消防用水  设备时,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上述同时使用的设备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加上表8.2.2-2 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50%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8.2.2-2 的规定。

表8.2.1 城市、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
人数 N (万人)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    一次灭火用水量(L/s)
N≤1.0    1    10
1.0<N≤2.5    1    15
2.5<N≤5.0    2    25
5.0<N≤10.0    2    35
10.0<N≤20.0    2    45
20.0<N≤30.0    2    55
30.0<N≤40.0    2    65
40.0<N≤50.0    3    75
50.0<N≤60.0    3    85
60.0<N≤70.0    3    90
70.0<N≤80.0    3    95
80.0<N≤100.0    3    100
注:城市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包括居住区、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当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本规范表8.2.2-2 的规定计算,其值与按本表计算不一致时,应取较大值。
表8.2.2-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名称    基地面积 (ha)    附有居住区人数 ( 万人 )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 次数(次)    备注
工厂    ≤100    ≤1.5    1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
        >1.5    2    工厂、居住区各一次
    >100    不限    2    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 之和计算
仓库、民用建筑    不限    不限    1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
注:采矿、选矿等工业企业当各分散基地有单独的消防给水系统时,可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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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2.2-2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耐火等级    建筑物类别    建筑物体积 V(m3)
        V≤1500    1500<V≤3000    3000<V≤5000    5000<V≤20000    20000<V ≤50000    V>50000
一、二级    厂房    甲、乙类
丙类
丁、戊类    10
10
10    15
15
10    20
20
10    25
25
15    30
30
15    35
40
20
    仓库    甲、乙类
丙类
丁、戊类    15
15
10    15
15
10    25
25
10    25
25
15    —
35
15    —
45
20
    民用建筑    10    15    20    20    25    30
三级    厂房(仓库)    乙、丙类    15    20    30    40    45    —
        丁、戊类    10    10    15    20    25    35
    民用建筑    10    15    20    25    30    —
四级    丁、戊类厂房(仓库)    10    15    20    25    —    —
    民用建筑    10    15    20    25    —    —
注:1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用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2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建筑物,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消防用水量确定;
3 铁路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仓库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可按丙类仓库确定。
8.2.3 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3 的规定。
表8.2.3 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L/s)
名称     总储量或总容量     消防用水量
粮食 W(t)     土圆囤     30<W≤500
500<W≤5000
5000<W≤20000
W>20000     15
25
40
45
    席穴囤     30<W≤500
500<W≤5000
5000<W≤20000     20
35
50
棉、麻、毛、化纤百货 W(t)     10<W≤500
500<W≤1000
1000<W≤5000     20
35
50
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 W(t)     50<W≤500
500<W≤5000
5000<W≤10000
W>10000     20
35
50
60
木材等可燃材料 V(m3)     50<V≤1000
1000<V≤5000
5000<V≤10000
V>10000     20
30
45
55
煤和焦炭 W(t)     100<W≤5000
W>5000    15
20
可燃气体储罐(区)V(m3)    500<V≤10000
10000<V≤50000
50000<V≤100000
100000<V≤200000
V>200000     15
20
25
30
35
注: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设计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8.2.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1 灭火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罐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炮和泡沫管枪灭火所需的灭火          用水量之和确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 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 的有关规定计算;
     2 冷却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灭火最大需水量计算。距着火罐罐壁1.5 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储罐应进行冷却,其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8.2.4 的规定;
表8.2.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
设备类型     储罐名称     供给范围     供给强度
移动式
水枪    着

罐    固定顶立式罐(包括保温罐)     罐周长     0.60(L/s.m)
        浮顶罐(包括保温罐)     罐周长     0.45(L/s.m)
        卧式罐     罐壁表面积     0.10(L/s.m2)
        地下立式罐、半地下和地下卧式罐     无覆土罐壁表面积     0.10(L/s.m2)
    相

罐    固定顶立式罐     不保温罐     罐周长的一半     0.35(L/s.m)
            保温罐         0.20(L/s.m)
        卧式罐     罐壁表面积的一半     0.10(L/s.m2)

固定式
设备        半地下、地下罐     无覆土罐壁表面积的一半     0.10(L/s.m2)
    着火罐     立式罐     罐周长     0.50(L/s.m)
        卧式罐     罐壁表面积     0.10(L/s.m2)
    相邻罐     立式罐     罐周长的一半     0.50(L/s.m)
        卧式罐     罐壁表面积的一半     0.10(L/s.m2)
注:1 冷却水的供给强度还应根据实地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
2 当相邻罐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冷却水供给强度可按本表减少50%;
3 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水枪或固定式设备进行冷却。当采用移动式水枪进行冷却时,无覆土保护的卧式罐的消防用水量,当计算出的水量小于15L/s 时,仍应采用15L/s;
4 地上储罐的高度大于15m 或单罐容积大于2000m3 时,宜采用固定式冷却水设施;
5 当相邻储罐超过4 个时,冷却用水量可按4 个计算。
3 覆土保护的地下油罐应设置冷却用水设施。冷却用水量应按最大着火罐罐顶的表面积(卧式罐按其投影面积)和冷却水供给强度等计算确定。冷却水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0L/s.m2。当计算水量小于15L/s 时,仍应采用15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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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0-08-03 08:36

8.2.5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用水量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容积大于50m3 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 的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用水量应按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冷却水的供水强度等经计算确定。冷却水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着火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 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2 水枪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5 的规定;
   3 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表8.2.5 液化石油气储罐( 区) 的水枪用水量
总容积 V(m3)     V≤500     500<V≤2500     V>2500
单罐容积 V(m3)     V≤100     V≤400     V>400
水枪用水量(L/s)     20     30     45
注:1 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2 总容积小于50m3 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小于等于20m3 的储罐,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
8.2.6 室外油浸电力变压器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保护时,其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 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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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0-08-03 08:37

8.3.1 除符合本规范第8.3.4 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 的室内消火栓: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 的厂房(仓库);
2 体积大于5000m3 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建筑等;
3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 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 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
4 超过5 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 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
5 超过7 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 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
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3000m3 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 的戊类厂房(仓库),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8.4.1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 建筑物内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当上述多种消防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
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8.4.1 的规定;
3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 的有关规定确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的有关规定确定;泡沫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 的有关规定确定;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 的有关规定确定。
表8.4.1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建筑物名称    高度 h(m) 、层数、体积v (m3) 或座位数 n(个)    消火栓用水量 (L/s)    同时使用水枪数量 (支)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 (L/s)
厂房    h≤24    v≤10000
V>10000    5
10    2
2    5
10
    24<h≤50
h>50    25
30    5
6    15
15
仓库    h≤24    V≤5000
V>5000    5
10    1
2    5
10
    24<h≤50
h>50    30
40    6
8    15
15
科研楼、试验楼    H≤24,V≤10000
H≤24,V>10000    10
15    2
3    10
10
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和展览建筑等    5000<V≤25000
25000<V≤50000
V>50000    10
15
20    2
3
4    10
10
15
剧院、电影院、会堂、礼堂、体育馆等    800<n≤1200
1200<n≤5000
5000<n≤10000
n>10000    10
15
20
30    2
3
4
6    10
10
15
15
商店、旅馆等    5000<V≤10000
10000<V≤25000
V>25000    10
15
20    2
3
4    10
10
15
病房楼、门诊楼等    5000<V≤10000
10000<V≤25000
V>25000    5
10
15    2
2
3    5
10
10
办公楼、教学楼等其它民用建筑    层数≥5层或V>10000    15    3    10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V≤10000
V>10000    20
25    4
5    10
15
住宅    层数≥8    5    2    5
注:1 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 支;
2 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及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上设置的消火栓,其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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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0-08-03 08:37

8.5.1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大于等于50000 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大于等于5000 锭的麻纺厂的分  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高层丙类厂房;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丙类地下厂房;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 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 的火柴仓库;邮政楼中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空邮袋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冷库除外);
   3 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 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超过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 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4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地下商店;
   5 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办公楼等;
   6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 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
   7 藏书量超过50 万册的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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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0-08-03 08:37

8.5.3 下列场所应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1 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m2 生产、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2 建筑面积超过60m2 或储存量超过2t 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仓库;
   3 日装瓶数量超过3000 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4 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 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和超过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的葡萄架下部;
   5 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m2 的演播室,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m2 的电影摄影棚;
   6 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8.5.4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 单台容量在40MVA 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 及以上的油浸电厂电力变压器,或单台容量在125MVA 及以上的独立变电所油浸电力变压器;
   2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8.5.5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 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 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 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 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 主机房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40m2 的电子计算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6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 的音像制品仓库;
   7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 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仓库;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 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 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 款规定的部位亦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5.6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 等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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