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摊:《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一、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商品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三、商品房按quot;套quot;或quot;单元quot;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四、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一)套内的使用面积:住宅套内的使用面积,按《住宅建设设计规范》的规定计算。其他建筑可 (二)套内墙体面积:商品房各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分为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共用墙指商品房各套之间分隔墙、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 共同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公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三)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1、封闭式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2、挑阳台(底阳台)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3、凹阳台按其净面积(含挡板墙墙体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4、半挑半凹阳台,挑出部分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凹进部分按其净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五、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 1、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六、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1、大堂、公用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2、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