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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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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上海]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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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3 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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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关于发布《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
沪消发(2003)5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近年来小型商业用房火灾暴露出的问题和消防设计中遇到的新情况,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住宅设计标准》等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精神,本着确保消防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现制定《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请遵照执行。
小型商业用房应按设计的功能开发使用,不得作为家庭和集体住宿场所使用。如必须作为家庭住宿场所,除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住宿部位和商业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报警装置保护,且窗户上不得设置栅栏围封。商业用房值班住宿人员不得超过2人。
附:《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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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10-23 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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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1、定义
1.1小型商业用房:指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宅底部的,每个商业单元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m2的商业用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1.2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1.3 商业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3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注:本规定中所指的建筑面积是指每个商业单元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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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10-23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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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规定
2.1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且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
2.2 小型商业用房如设置在住宅楼底部,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商业用房的底层出入口或楼梯与住宅的出入口或楼梯必须分开设置。
2.3 小型商业用房底层直通室外的出口处不宜设置卷帘门;当必须设置卷帘门时,应在卷帘旁或卷帘上设置一扇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或采用镂空卷帘。
2.3 小型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宜大于4m;当层高大于4m时,其室内的疏散距离应按本规定的指标减少3m。
2.4 商业服务网点应采取可开启门、窗的自然通风方式。商业营业厅应采取可开启外窗或机械排烟方式,且均应满足《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的技术要求。
2.5 小型商业用房的内装修设计应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2.6 小型商业用房改建为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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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10-23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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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1 商业服务网点不宜设置在地下室;如必须设置在地下室,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且应设排烟设施。
3.2设置在首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 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2.2 建筑面积超过200 m2,应设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小于5m。
3.2.3 商业服务网点室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最远距离不应大于22m,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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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3.1可设一个楼梯,其室内最远点(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楼梯为敞开楼梯时,其疏散距离不应超过15m;
2)当楼梯为敞开楼梯间时,其疏散距离不应超过22m,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3) 疏散距离超过上述规定的商业区域应设置隔墙和门与楼梯分隔开,且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底层楼梯口距离直接对外安全出口不应超过15m。
3.3.2 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超过200 m2的,底层应设置两个直接对外的出口。
3.3.3 当商业服务网点有两个出口时,室内最远点到单元门或底层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距离均不应超过22m。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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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3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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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3.4.1 独立建造的建筑总体积超过5000m3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室内消防软管卷盘,但当小型商业用房为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时,可在室外公共部位设置墙式消火栓系统。
3.4.2 独立建造的建筑总体积超过5000m3的小型商业用房,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设室内水灭火系统:
(1)建筑贴邻建造,每幢建筑的总体积不超过5000 m3,
(2)建筑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两侧的门或窗间距不小于2m;
(3)商业用房的进深不超过15m。
3.4.3设置在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室内消防软管卷盘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商业服务网点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150m2,可不设室内水灭火系统,但灭火器的配置应按《工业和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数量的1.5倍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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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业营业厅应符合以下要求:
4.1 商业营业厅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 每个商业营业厅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当商业营业厅为二、三层,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第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
4.1.2商业营业厅的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一个楼梯时,其疏散距离应符合3.3.1条的要求。
(2)设置在地下室的商业营业厅的楼梯应直通室外地面,如直通室内地面,楼梯口距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大于5m。
(3)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从房门至最近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不应超过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至最近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不应超过22m;无房间分隔的营业厅,其任何一点至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按以上规定减去25%。
4.1.3封闭楼梯间应靠外墙设置,且应采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通风方式,不宜设机械加压送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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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商业营业厅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4.2.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1)独立建造的总体积超过5000m3的商业营业厅,但当商业营业厅为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的,且商业单元的建筑面积均不超过1000m2时,可在室外设置墙式消火栓;
(2)设置在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底部的商业营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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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符合3.4.2条条件的商业营业厅,可不设室内水灭火系统。
4.2.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设有风管的空气调节系统的商场、超市;
(2)地下建筑面积大于200 m2的商场、超市;
(3)总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营业性餐厅(不包括厨房面积);
(4)设置在高层住宅底部的商业营业厅。
4.2.4 设置在一类高层住宅底部的商业营业厅应设火灾自动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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