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 婚姻法新解:乐了地产商愁了丈母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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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08-14 11:38

婚姻法新解:乐了地产商愁了丈母娘

最高法发布19条《婚姻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法释〔201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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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08-14 13:00

《婚姻法》新解让某些女人痛失救命稻草
人们常说“干得好不如嫁得好”,而今天刚刚发布的《婚姻法解释(三)》不但给了某些女人最为沉重的一击,同时也从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许多既定俗语和婚恋模式。特别是在物欲横流的当今社会里,可谓是给现代婚姻注入了更富有正义积极力量的时代内涵。

从今天起,我们要改变对孩子的教育,让他们明白婚姻已经不是镀金的捷径,我们不能穷养儿子富养女,因为女儿的格调再高,也只能眼高手低,因为在再大的财富面前,婚姻最多只能给你一个使用权,却无法给你一个合法的所有权。

说心里话,这样一种新解的发布该会让多少心怀嫁入豪门梦想的女人心寒啊,同时又会让多少以女儿为投资对象的父母血本无归。

说心里话,天空永远蔚蓝一直认为,妻随夫贵,女人只要嫁得好,本身就是对男女平等最为严重的踊跃。任何权力和义务都是相互的,当人们习惯于接受女人凭借婚姻脱贫和改变穷苦出身的时候,同时也意味着人们对女性在婚姻中享有平等权的漠视。女人要想真正和男人平等分享社会,那就一定要从真正意义上自立自强起来。而与此同时,作为女人的父母,也要打破那种重男轻女的思想,把财产留给儿子,女儿就出泼出去的水,如此以来女人便没有了活路。所以,这也恰恰是该新解的社会实际性的障碍所在。但所幸的是,几十年的计划生育成果,已经让大部分家庭都是独生子女了,各有各父母,各有各财产,只是多与少的问题。

然而,这从现有法律层面是不是也让计划生育工作有了另一番推进的空间呢?

总之,社会的发展在于公平正义,无论是男方借着婚姻之名向女方要财产,还是女方向男方要财产,新解的发布都给予了我们一个更加公平的监督作用。这是一种进步的力量,也许实施起来会有这样那样的障碍,但却是中国婚姻观念发展上的一个里程碑事件,它让某些女人(也有一些男人)丢失了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在这里,天空永远蔚蓝说的只是积极方面的影响。

再说说消极的影响吧。人们会重新审视婚姻是什么?妻子和小三的距离小了,甚至从某种角度上来说,有些女人会更倾向于做小三,小三可以不为婚姻所累,不必天天困在一起,可以让距离和年龄差距产生美,而这一切作为妻子的却难于做到。所以小三总可以更加优越于让男人开心,从而从男人获得物质上的利益。反正在财产所有权上,小三和妻子一样,都要靠两个人在日后的相处中“赚”取,好不好,给不给,全在男人的兴趣和心情。

再有,男人(更准确点说是家里有钱的男人)可以继续在婚后保持自己无比的优越性了,女人始终战战兢兢不敢懈怠,沉默纵容是更加不得的选择,如此以来让坏男人更坏,好女人难好……即更加以正式法律的形式解释了:干得好和嫁得好都不如生得好!!!

如此以来,势必使婚前公证行业火热起来。接个吻,你得答应给我一辆车,做次爱你得同意给我一套房,咱们丑话说在前,明码标价,不要到婚后再争执。反正你现在高兴了嘛,试着高兴紧,就赶紧给我把字签了,趁着同居前去公证处把证给公了……总之,婚前的麻烦事多了,爱情反倒更加没有以前纯正了。以前嘛,啥都不说,我就说我爱你,把你感动了,值到你娶了我,只要一娶我,我就不用担心,该是我的都是我的。而现在不一样了,含蓄不起来了,也素质高不起来了,在你碰我之前,咱就得象嫖客和妓女一样,事前把价给谈好了……想着这又是一件多么悲哀的事情啊!

世界上从来不缺乏政策,每一个政策出台的后面总会有成千上万个对策在等着,政策是积极向善向着公平的,但对策却又让政策事实上反而倒退了一大步……说到底,人性的悲哀。但我们决不能因此而停止寻求进步的脚步,我们应该相信随着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阴暗的东西绝对会越来越少,正如我们越来越红火的日子。

不再多说了,赶时间出文,最后一点:新解的出台,至少是给了我们想真正经营婚姻的人一份更加公平和正义的力量,这一点是最主要的,比任何东西都重要。正如再好的锁只能防君子,不能防小人一样。为婚姻法新解叫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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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08-14 13:17

婚姻法新解引网络“口水仗”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一公布,立即引发了网络男女的口水仗。不少网友认为新婚姻法是男人的“福音”,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 “鼓励彻底AA制”的新婚姻法也被网友戏谑成“乐了地产商、愁了丈母娘”。不过,也有网友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念,首选由“富二代”变成情投意合的“潜力股”。

  反对:

  “偏向”男士 保护强者

  “新婚姻法怎么对女的这么刻薄?大男子主义太严重了!”网友陈狄通过微博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与之持相同意见的网友不占少数,不少女网友认为“这为男人出轨扫清了最后的障碍”、“会造成离婚率上升”。网友“玲妹”说:我始终相信出轨的男人比骗财产的女人多,家庭里面女人奉献的比男人多。(新婚姻法)最好加一条:房子是谁的,那谁来照顾打扫!网友“寞 香”表述的更加现实与直接:“哪个没房子的女人还敢生孩子啊?刚生了,男人出轨了,那不得抱着孩子睡大街啊!”新婚姻法不仅惹恼了女人,一些男网友也表示“压力很大”。网友袁大拖认为:新婚姻法说不定会导致如果不把房子过户到女性名下,女性就不结婚,因而男性为了结婚要付出更高的代价。“从另一面看,岳父母买房女婿也没份吧。”

  赞成:

  打击骗婚 鼓励独立

  较之此起彼伏的声讨声音,一些支持的观点认为新婚姻法强烈打击了“骗婚”的现象,同时也给普通家庭的男青年与富二代竞争的机会。网友LuvJen表示:“新婚姻法不是挺好的吗,男的付钱买房子,女的结婚就坐享其成本来就不公平。难道结婚就为了得到房子吗?” 网友“小之与麦田”很欣慰:对我们这些一穷二白的好青年来说,这是个好政策。“索男型birt号”说:如果新婚姻法能抑制“傍大款”这种扭曲的爱情观,我觉得不错!也有女网友表示新婚姻法让女性看清“男的不可靠,只有自己才是可靠的”,“新时代的女性就应该是自个儿买得起房,开得起车,越来越独立自强。”

  戏谑:

  乐了地产商 愁了丈母娘

  一些中立的网友显得有些悲观,认为现在掐架的男女们都不介意以最坏的意图揣测对方。

  “婚前婚后都把小算盘打得这么精细,婚姻还有意义吗?”记者发现,网友对新婚姻法的争议大多还是围绕着“房子”,因此不少人认为这对房地产商是个好消息,有更多的单身愿意买房了。一位女网友感叹,正在怀孕中,无论生男孩儿还是女孩儿都得准备再买房子。”
给你点阳光你就灿烂,给你点洪水你就泛滥。破锅自有破锅盖,丑鬼自有丑女爱,只要情深意似海,麻子也能放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