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5条 交流电动机的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台电动机应分别装设接地故障保护,但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的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接地故障保护器件。
二、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规定。
三、当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器件满足接地故障保护要求时,应采用短路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第2.4.6条 交流电动机的过载保护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运行中容易过载的电动机、起动或自起动条件困难而要求限制起动时间的电动机,应装设过载保护。额定功率大于3KW的连续运行电动机宜装设过载保护;但断电导致损失比过载更大时,不宜装设过载保护,或使过载保护动作于信号。
二、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可不装设过载保护,当电动机运行中可能堵转时,应装设保护电动机堵转的过载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