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交楼条件,房管局修改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
新快报讯 (记者 谢蔓)“环保验收、消防验收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三项内容不可缺,但将会把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9个证明文件减少为8个,删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昨天,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黄文波公布了刚刚使用4天的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两项修改和一项解释。
据悉,本周一,广州市“2009版商品房预售合同与一手现房合同的示范文本随升级版房屋管理系统一起正式上线。但近日,有媒体反映,开发企业提出交房时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和《环保验收合格证》有困难的问题,因此市国土房管局实事求是做出修改。
一项解释
一项解释是,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列明的资料中并非必须要《环保验收合格证》,而是“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对于个别项目办理《环保验收合格证》确有困难的,持环保部门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也可视为符合交房条件。
黄文波解释,商品房须取得环保部门意见是一定要严格执行的,否则,交房后开发商主要的合同义务完成,项目后续排水排污等工作很难再主动落实,入住业主权益得不到保障。根据水务部门意见,在交房时取得排水许可证是可以办到的;进而开发商可继续办理《环保验收合格证》
两项修改
据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今年5月1日起新施行,但目前广东、广州市尚未出台相应的执行细则。新版买卖合同也将实事求是地作出调整,将第十五条中的“(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修改为“(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
同时,由于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须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经该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竣工验收,并且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关监督机构也将派员参与监督并形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该报告将直接送市建委备案,不对建设单位公布。因此新版买卖合同将删除第十五条中的“(三)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