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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比较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0  [2011-11-09 06: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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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条件中,监理工程师这一角色在国外一般叫咨询工程师或建筑师。监理工程师一般指一个实体公司,或是指个人。与我国的“总监理工程师”相当的职位有:FIDIC和ICE合同条件中的“工程师”或AIA合同条件中的“建筑师”,而在日本则相当于监督师、技术员和工程师三者总和的工作。

(1)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菲迪克(FIDIC)
3.1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雇主应任命工程师,该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赋予他的职责。工程师的人员包括有恰当资格的工程师以及其他有能力履行上述职责的专业人员。
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
工程师可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赋予他的权力。如果要求工程师在行使其规定权力之前需获得雇主的批准,则此类要求应与合同专用条件中注明。雇主不能对工程师的权力加以进一步限制,除非与承包商达成一致。
然而,每当工程师行使某种需经雇主批准的权力时,则被认为他已从雇主处得到任何必要的批准(为合同之目的)。
除非合同条件中另有说明,否则:
(a)当履行职责或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时,均认为工程师为雇主工作。
(b)工程师无权解除任何一方依照合同具有的任何职责、义务或责任,以及
(c)工程师的任何批准、审查、证书、同意、审核、检查、指示、通知、建议、请求、检验或类似行为(包括没有否定),不能解除承包商依照合同应具有的任何责任,包括对其错误、漏项、误差以及未能遵守合同的责任。
3.2 工程师的授权
工程师可以随时将他的职责和权力委托给助理,并可撤回此类委托或授权。这些助理包括现场工程师和(或)指定的对设备和(或)材料进行检查和(或)检验的独立检查人员。此类委托、授权或撤回应是书面的并且在合同双方接到副本之前不能生效。但是工程师不能授予其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决定任何事项的权力,除非合同双方另有协议。
助理必须是合适的合格人员,有能力履行这些职责以及行使这种权力,并且能够流利地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中规定的语言进行交流。
被委托职责或授予权力的每个助理只有权力在其被授权范围内对承包商发布指示。由助理按照授权作出的任何批准、审查、证书、同意、审核、检查、指示、通知、建议、请求、检验或类似行为,应与工程师作出的具有同等的效力,但是:
(a)未对任何工作、永久设备及材料提出否定意见并不构成批准,也不影响工程师拒绝该工作、永久设备及材料的权利;
(b)如果承包商对助理的任何决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商可将此情况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尽快对此类决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
3.3 工程师的指示
工程师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在任何时候)向承包商发出指示以及为实施工程和修补缺陷所必需的附加的或修改的图纸。承包商只能从工程师以及按照本条款授权的助理处接受指示。如果某一指示构成了变更,则适用于第13条【变更和调整】。
承包商必须遵守工程师或授权助理对有关合同的某些问题所发出的指示。只要有可能,这些指示均应是书面的。如果工程师或授权助理:
(a)发出一口头指示;
(b)在发出指示后2个工作日内,从承包商(或承包商授权的他人)处接到指示的书面确认;以及
(c)在接到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未颁发一书面拒绝和(或)指示作为回复,则此确认构成工程师或授权助理的书面指示(视情况而定)。
3.5 决定
每当合同条件要求工程师按照本款规定对某一事项作出商定或决定时,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工程师应按照合同规定在适当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工程师应将每一项协议或决定向每一方发出通知以及具体的证明资料。每一方均应遵守该协议或决定,除非和直到按照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规定作出了修改。

(2)英国ECC《工程施工合同》(ICE)
14 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
14.1 项目经理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提交的函件的认可并不改变承包商对实施合同工程的责任或对其设计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14.2 在通知承包商后,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可以对其任一行为授权,也可以撤消此种授权。在本合同中,涉及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的行为包括了其授权代表的行为。
14.3 项目经理可以向承包商发出指令变更工程信息。
14.4在替换人选通知承包商后,雇主可撤换项目经理或监理工程师。
40 测试和检查
40.3 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应将其进行的各项测试和检查事前通知对方,并在事后将测试和检查结果通知对方。若某项工作将妨碍测试或检查的进行,则在该工作实施前,承包商应及时将拟安排进行的测试或检查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可以对承包商所进行的任何测试进行观察。
40.5 监理工程师进行测试和检查不应造成工程不必要的延误或以测试或检查结果合格为条件的工程款支付的延误。以监理工程师所做测试和检查合格为条件的工程款,应在缺陷责任解除日和最后的缺陷改正期期末日两者中较迟日期成为应付款,若
(a)监理工程师未进行该项测试或检查;
(b)该项测试或检查的延误并非承包商的过失。
项目经理应对缺陷发现后,雇主重新进行测试或检查所产生的费用予以计价审核,并由承包商支付经审核的此款项。
42 寻查和指出缺陷
42.1 监理工程师可指令承包商寻查缺陷,并给出该指令的理由。寻查工作可包括:
(a)工程的剥露、拆卸、重新覆盖和重新安装;
(b)为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测试和检查提供设施、材料和试样;
(c)进行工程信息中未要求进行的测试和检查。
42.2 在缺陷责任解除日之前,监理工程师应将其发现的每一处缺陷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将其发现的每一处缺陷通知监理工程师。
43 改正缺陷
43.1 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就缺陷发过通知,承包商均应将其改正。承包商应在缺陷改正期结束之前改正所指出的缺陷。对于竣工前通知的缺陷,缺陷改正期自竣工之日起算。对于其他缺陷,缺陷改正期自缺陷通知之日起算。
43.2 监理工程师在缺陷责任解除日和最后的缺陷改正期期末日两者中较迟日期签发缺陷证书。
43.3 若为改正缺陷所需,项目经理应作出安排让雇主将已接收的部分合同工程的出入权和使用权交还承包商。若项目经理未能在缺陷改正期内安排妥这一出入权和使用权,则有必要延长缺陷改正的期限。

(3)美国建筑师协会(AIA)
4.1 建筑师
4.1.1 建筑师是建设行为的法律授权人,或是协议中的法定实体,被认为在整个合同文本中的行为个体。“建筑师”这个词意味着建筑师或者是建筑师的授权代表。
4.1.2 建筑师授权代表的责任、义务和权限在没有接到业主、承包商和建筑师的书面授权以外将不会受到限制、调整或者是扩大。这种授权将不会无故收回。
4.1.3 如果建筑师的行为被终止,业主将聘请一位新的建筑师以代替前者,取代其在合同中的地位。
4.2 建筑师的合同管理
4.2.1 建筑师提供合同中所规定的服务和咨询,作为业主的代表(1)整个建设过程;(2)尾款付清;(3)在为期一年的时间内,与业主合作不断对条款12.2中所规定的工作予以纠正。建筑师有权在合同条款所规定的范围内维护业主的利益,除非根据合同其他条款对上述工作进行了调整。
4.2.2 作为业主的代表,建筑师根据分包商的施工进度定期赴施工现场
(1)保证业主知晓工程进度和已完工工程质量;
(2)尽力避免工程缺陷和质量问题的出现;
(3)确保工程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然而,并不要求建筑师经常在现场检查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建筑师既不控制也不对工程的施工方法、手段、技术、顺序、过程或与其它工程相联系的安全预防措施和程序负责。因为根据合同条款,这些都是承包商的权利和责任(除了3.3.1条款的规定以外)。
4.2.3 建筑师不对承包商未能履行合同条款的行为负责。建筑师不对承包商的行为和失职进行控制、监督和负责。
4.2.5 基于建筑师对于承包商付款行为的评价,建筑师应该复查和证明承包商的付款数量或者要求承包商出具具体数额付款的证明。
4.2.6 建筑师有权建议业主拒绝不符合合同条款的工程。 只要建筑师认为有必要,而不论这些工程是装配的、安装的还是完工的,建筑师有权根据条款13.5.2和13.5.3 对于工程进行检查或者检验。
4.2.9 建筑师通过考察以确定工期或子工程的工期和具体完成时间,提交给业主,记录在案以备业主复查,根据合同的要求撰写保证书和相关文件,并出具一个最后付款证明。
4.2.10 如果业主和建筑师同意,建筑师提供一个或多个项目代表协助履行建筑师的现场责任。相关项目代表的权利、责任和限制包含在合同文本中。

(4)日本公共工程标准承包合同条款
第9条 监督员
1.甲方在设置监督员时,必须将其姓名通知乙方,变更监督员时也如此。
2.监督员除拥有本合同条款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权限,以及基于本合同条款的甲方权限中,甲方认为需要委任给监督员的权限外,还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拥有如下权限:
(1)就合同的履行,对乙方或乙方的现场代理人作出指示、承诺或协议;
(2)根据设计文件,制作及交付用于工程施工的详细图纸,或认可乙方制作的详细图纸等;
(3)根据设计文件,进行工序进度管理、到场、检查施工情况,或进行施工材料的试验或者检查(包括确认)。
3.甲方设置2名以上的监督员来分担上款的权限时,必须向乙方通知各监督员所拥有的权限内容;当甲方向监督员授权甲方基于本合同条款的部分权限时,必须向乙方通知所授权的权限内容。
4.基于第2款规定的监督员的指示或承诺,原则上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5.甲方设置监督员时,对本合同条款规定的请求、通知、报告、申报、承诺以及解除,除设计文件中有规定者外,均通过监督员进行。此时,到达监督员手中之日即视为到达甲方。
6.甲方没有设置监督员时,本合同条款规定的监督员的权限归属于甲方。
第10条 现场代理人及主管工程师等
1.乙方必须确定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如下各项的人员,并根据设计文件的规定,将其姓名及其他必要事项通知甲方。变更这些人员时也同样。
(1)现场代理人
(2)(A)[ ] 主管工程师
(B)[ ] 监理工程师
(3)专业技术员(指建设业法第26条之2规定的技术员,下同。)
注:(B)适用于建设业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A)适用于除此以外的情形。
工程属该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工程时,[ ]内填写“专职”字样。但该工程同时也属第26条第4款规定的工程时,[ ]内填写“取得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职”字样。
2.现场代理人除就本合同的履行,常驻在施工现场,进行其运营和严格监督外,还可行使除承包费金额的变更、承包费的请求以及领取、第12条第1款规定的请求的受理、同条第3款的决定以及通知和本合同的解除等权限外,乙方基于本合同的一切权限。
3.与上款规定无关,乙方在自己拥有的权限范围内,想要不授权现场代理人而亲自行使某项权限时,必须事先将该权限的内容通知甲方。
4.现场代理人、主管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专业技术员可以兼任。
第12条 有关工程相关人员的措施请求
1.甲方认为现场代理人明显不适合执行其职责(对兼任主管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或专业技术员的现场代理人,包括这些人员的职责。)时,可对乙方以书面形式指明其理由,请求乙方采取必要的措施。
2.甲方或监督员认为主管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专业技术员(不包括兼任这些职务与现场代理人的人员。)、以及其他乙方在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分包人、工人中间,有人明显不符合工程施工及管理的要求时,可对乙方以书面形式指明其理由,请求乙方采取必要的措施。
3.乙方在得知上两款规定的请求后,必须就与该请求有关的事项作出决定,并将结果在接到该请求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方。
4.乙方认为监督员明显不适合执行其职责时,可对甲方以书面形式指明其理由,请求甲方采取必要的措施。
5.甲方在得知上款规定的请求后,必须就与该请求有关的事项作出决定,并将结果在接到该请求之日起10日内通知乙方。
第13条 施工材料的质量及检查等
1.施工材料的质量依照设计文件的规定。设计文件中没有明确给出该质量时,应具有中等水平的质量。
2.乙方对设计文件中指定应接受监督员的检查(包括确认,本条下同。)而使用的施工材料,必须使用经该检查合格的材料。此时,检查本身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监督员在接到乙方有关上款检查的请求时,必须在接到请求之日起零日内应答。
4.乙方没有得到监督员的正式同意,不得将运入施工现场内的施工材料运出施工现场。
5.与上款规定无关,乙方对经检查确定为不合格的施工材料,必须在接到检查结果之日起零日内运出施工现场。
第14条 监督员到场及工程记录的建立等
1.对于设计文件中指定在监督员到场的条件下配制,或配制要接受样本检查的施工材料,乙方必须在监督员到场的情况下配制,或使用样本检查合格的材料。
2.对于设计文件中指定应在监督员到场的条件下施工的工程,乙方必须在监督员到场的情况下施工。
3.除上两款的规定外,对于甲方认为有必要、且在设计文件中指定应建立样本或工程照片等记录的施工材料,乙方在配制或工程施工时,必须根据设计文件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记录,在监督员请求时,必须在接到该请求之日起○日内提交。
4.监督员在乙方请求第1款或第2款的到场或样本检查时,必须在接到请求之日起○日内应答。
5.上款的情况下,监督员没有在○日内答应乙方的请求,且无正当理由,并影响到其后的工序进度时,乙方可在通知监督员后,不接受其到场或样本检查,配制并使用施工材料,或进行工程的施工。此时,乙方必须建立能证明该施工材料的配制或该工程的施工合理进行的样本或工程照片等记录,在得知监督员请求后,于接到该请求之日起○日内提交。
6.第1款、第3款或上款的情况下,样本检查、或样本及工程照片等记录的建立本身所需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17条 不符合设计文件时的改造义务及破坏性检查等
1.在工程的施工部分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监督员请求其改造时,乙方必须遵从该请求。此时,如果该不符合要求之处是由于监督员的指示,或其他属甲方责任的原由时,甲方在认为必要时,必须变更工期或承包费金额,或在乙方受到损害时承担必要的费用。
2.监督员在乙方违反第13条第2款或第14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且认为必要时,可破坏工程的施工部分进行检查。
3.除上款的规定外,监督员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工程的施工部分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且认为有必要时,可在将该理由通知乙方后,最小限度地破坏工程的施工部分进行检查。
4.在上两款的情况下,检查及修复本身所需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18条 条件变更等
1.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属如下各项之一的情形时,必须立即将情况通知监督员,并请求其确认。
(1)图纸、做法说明书、工地说明书及对工地说明的提问回答书不一致时(规定了这些文件的优先顺序时除外。);
(2)设计文件有谬误或缺页时;
(3)设计文件上的标注不明确时;
(4)施工现场的形状、地质、渗水等的状态、施工上的限制等设计文件上给出的自然或人为的施工条件与实际施工现场不一致时;
(5)设计文件中没有指明的施工条件,发生了无法预料的特殊情况时;
2.监督员在接到上款规定的确认请求时,或自己发现上款各项列举的情形时,必须在乙方到场的条件下,立即进行调查。但如果乙方没有答应到场,可在无乙方到场的情况下进行调查。
3.甲方经征求乙方的意见,归纳调查结果(需要对此作出采取必要措施的指示时,包括该指示),在调查结束后○日内,必须将该结果通知乙方。但有无法在该期限内通知的不得已的理由时,可在事先征求乙方意见的条件下,延长该期限。
4.上款的调查结果中,如确认了第1款的事实,在认为有必要时,必须根据如下各项,进行设计文件的订正或变更。
(1)属第1款第1项至第3项的任一项的情形,需要更正设计文件的,由甲方负责进行。
(2)属第1款第4项或第5项的情形,需要变更设计文件时,与工程目的产品变更有关的,由甲方负责进行。
(3)属第1款第4 项或第5项的情形,需要变更设计文件时,与工程目的产品变更无关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负责进行。
5.根据上款的规定订正或变更设计文件时,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必须变更工期或承包费金额,或在乙方受到损害时承担必要的费用。
评述:监理工程师是受雇于业主,按照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合同中规定的职责范围,以及业主和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行使合同中赋予的权力,为业主进行项目管理。监理工程师属于业主的人员,不是独立的第三方,他无权更改合同,也无权解除业主和承包商任一方的义务或责任。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业主和承包商签订的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的实施,以使业主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得到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同时协助业主控制投资。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的施工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而不宜对承包商的施工方法、各类临时工程的修建和施工措施(包括安全措施)具体指挥和干预。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商的工作计划拖延或施工措施不当,将影响到工程质量时,他可以及时提出意见和议,但这是为了业主的利益,具体的改进措施应该由承包商来决定和负责。如果工程师由于渎职或未尽到其监督和管理的职责,从而给业主造成了损失,他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以监理合同中的约定为限。在国外这种赔偿一般均通过职业责任保险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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