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1.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2. 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 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3.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 不应小于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注: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7.4.2 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
以下情况,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
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
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的塔式住宅。
7.4.6 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6.1 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7.4.6.2 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m。
7.4.6.7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7.4.6.8 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
7.6.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地、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3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3.1 公共活动用房;
7.6.3.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7.6.3.3 自动扶梯底部;
7.6.3.4 可燃物品库房。
7.6.4 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空调机房、公共餐厅、公共厨房以及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