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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承包商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0  [2011-11-09 06: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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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和国际组织的合同示范文本中均明确规定承包商要对工地的安全承担主要责任,我国的“建筑法”中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1) 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菲迪克(FIDIC)
4.1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以及工程师的指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承包商应为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以及修补缺陷提供所需的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永久设备、合同中注明的承包商的文件、所有承包商的人员、货物、消耗品以及其他物品或服务。
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除合同中规定的范围,承包商
(ⅰ)应对所有承包商的文件、临时工程和按照合同规定对每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所做的设计负责;以及
(ⅱ)但对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负责任。
在工程师的要求下,承包商应提交为实施工程拟采用的方法以及所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在事先未通知工程师的情况下,不得对此类安排和方法进行重大修改。
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商设计部分永久工程,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否则:
(a)承包商应按照合同中说明的程序向工程师提交该部分工程的承包商的文件;
(b)承包商的文件必须符合规范和图纸,并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交流语言,还应包括工程师要求的为统一各方设计而应加入图纸中的附加信息;
(c)承包商应对该部分工程负责,并且该部分工程完工后应适合于合同中规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以及
(d)在开始竣工检验之前,承包商应按照规范规定向工程师提交竣工文件以及操作和维修手册,且应足够详细,以使雇主能够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和修理该部分工程。在将此类文件和手册提交工程师之前,依据第10.1款【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的规定,不得认为为接收之目的该部分工程业已完成。
4.2 履约保证
承包商应(自费)取得一份保证其恰当履约的履约保证,保证的金额和货币种类应与投标函附录中的规定一致。如果投标函附录中未说明金额,则本款不适用。
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将此履约保证提交给雇主,并向工程师提交一份副本。该保证应在雇主批准的实体和国家(或其它管辖区)管辖范围内颁发,并采用专用条件附件中规定的格式或雇主批准的其他格式。
在承包商完成工程和竣工并修补任何缺陷之前,承包商应保证履约保证将持续有效。如果该保证的条款明确说明了其期满日期,而且承包商在此期满日期前第28天还无权收回此履约保证,则承包商应相应延长履约保证的有效期,直至工程竣工并修补了缺陷。
雇主不能按照履约保证提出索赔,但以下按照合同雇主有权获得款额的情况除外:
(a)承包商未能按照上一段的说明,延长履约保证的有效期,此时雇主可对履约保证的全部金额进行索赔,
(b)按照承包商同意或依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或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的决定,在此协议或决定后42天内承包商未能向雇主支付应付的款额,
(c)在接到雇主要求修补缺陷的通知后42天内,承包商未能修补缺陷,或
(d)按照第15.2款【雇主提出终止】的规定雇主有权提出终止的情况,无论是否发出了终止通知。
雇主应保障并使承包商免于因为雇主按照履约保证对无权索赔的情况提出索赔的后果而遭受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
雇主应在接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商。
4.3 承包商的代表
承包商应任命承包商的代表,并授予他在按照合同代表承包商工作时所必需的一切权力。
除非合同中已注明承包商的代表的姓名,否则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前将其准备任命的代表姓名及详细情况提交工程师,以取得同意。如果同意被扣压或随后撤销,或该指定人员无法担任承包商的代表,则承包商应同样地提交另一合适人选的姓名及详细情况以获批准。
没有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对承包商的代表的任命或对其进行更换。
承包商的代表应以其全部时间协助承包商履行合同。如果承包商的代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暂离现场,则在工程师的事先同意下可以任命一名合适的替代人员,随后通知工程师。
承包商的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按照第3.3款【工程师的指示】的规定接受指示。
承包商的代表可将其权力、职责与责任委托给任何胜任的人员,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在工程师收到由承包商的代表签发的说明人员姓名、注明这些权力、职责与责任已委托或撤销的通知之前,任何此类委托或撤销不应产生效力。
承包商的代表及其委托人应能流利地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中规定的语言进行日常交流。
4.4 分包商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承包商应将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视为承包商自己的行为或违约,并为之负全部责任。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否则:
(a)承包商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或向合同中已注明的分包商进行分包时,无需征得同意;
(b)其他拟雇用的分包商须得到工程师的事先同意;
(c)承包商应至少提前28天将每位分包商的工程预期开工日期以及现场开工日期通知工程师;以及
(d)每份分包合同应包含一条规定,即雇主有权按照第4.5款【分包合同利益的转让】(如果可行)或出现第15.2款【雇主提出终止】中规定的终止合同的情况时要求将此分包合同转让给雇主。
4.5 分包合同利益的转让
如果分包商的义务超过了缺陷通知期的期满之日,且工程师在此期满日前已指示承包商将此分包合同的利益转让给雇主,则承包商应按指示行事。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承包商在转让生效以后对分包商实施的工程对雇主不负责任。
4.6 合作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或工程师的指示,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一切适当的机会:
(a)雇主的人员;
(b)雇主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以及
(c)任何合法公共机构的人员,这些人员可能被雇用于现场或于现场附近从事合同中未包括的任何工作。
如果(并在一定程度上)此类指示使承包商增加了不可预见的费用,则构成了变更。为这些人员和其他承包商的服务包括使用承包商的设备,承包商负责的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安排。
如果按照合同规定,要求雇主按照承包商的文件给予承包商对任何基础、结构、永久设备或通行手段的占用,承包商应在规范规定的时间内以其规定的方式向工程师提交此类文件。
4.7 放线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或工程师通知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照标高对工程进行放线。承包商应对工程各部分的正确定位负责,并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或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
雇主应对此类给定的或通知的参照项目的任何差错负责,但承包商在使用这些参照项目前应付出合理的努力去证实其准确性。
如果由于这些参照项目的差错而不可避免地对实施工程造成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而且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发现这种差错并避免此类延误和(或)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有权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
(b)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在接到此类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作出商定或决定:
(ⅰ)是否以及(如果是的话)在多大程度上该差错不能合理被发现;以及
(ⅱ)上面(a)、(b)段中描述的与该程度相关事项。
4.8 安全措施
承包商应该:
(a)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
(b)注意有权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
(c)付出合理的努力清理现场和工程不必要的障碍,以避免对这些人员造成伤害;
(d)提供工程的围栏、照明、防护及看守,直至竣工和按照第10款【雇主的接收】进行移交,以及
(e)提供因工程实施,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以及公众提供便利和保护所必需的任何临时工程(包括道路、人行道、防护及围栏)。
4.9 质量保证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符合合同要求。该体系应符合合同中规定的细节。工程师有权审查质量保证体系的任何方面。
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之前均应将所有程序的细节和执行文件提交工程师,供其参考。任何具有技术特性的文件颁发给工程师时,必须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承包商对该文件的事先批准。
遵守该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承包商依据合同具有的任何职责、义务和责任。
4.10 现场数据
在基准日期之前,雇主应向承包商提供雇主掌握的一切现场地表以下及水文条件的有关数据,包括环境方面的数据,以供其参考。雇主同样应向承包商提供其在基准日期后得到的所有数据。承包商应负责对所有数据的解释。
在一定程度上只要可行(考虑到费用和时间),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可能对投标文件或工程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故及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的资料。在同一程度上,承包商也被认为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已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上述数据及提供的其他资料进行了检查与审核,并对所有相关事宜感到满意,包括(但不限定):
(a)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
(b)水文及气候条件;
(c)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工作和货物的范围和性质;
(d)工程所在国的法律、程序和雇佣劳务的习惯作法;以及
(e)承包商要求的通行道路、食宿、设施、人员、电力、交通、水及其他服务。
4.11 接受的合同款额的完备性
承包商应被认为:
(a)已完全理解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合宜性和充分性,以及
(b)该接受的合同款额是基于第4.10款【现场数据】提供的数据、解释、必要资料、检查、审核及其他相关资料。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接受的合同款额应包括承包商在合同中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根据暂定金额应承担的义务,如有时)以及为恰当地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
4.12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本款中,“外界条件”是指承包商在实施工程中遇见的外界自然条件及人为的条件和其他外界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如果承包商遇到了在他看来是无法预见的外界条件,则承包商应尽可能快地通知工程师。
此通知应描述该外界条件以便工程师审查,并说明原因为什么承包商认为是不可预见的。承包商应继续实施工程,采用在此外界条件下合适的以及合理的措施,并且应该遵守工程师给予的任何指示。如果此指示构成了变更,第13条【变更和调整】将适用。
如果且在一定程度上承包商遇到了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发出了通知,且因此遭到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承包商应有权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以及
(b)付任何有关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在接到此通知并对此外界条件进行审查和(或)检查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作出商定或决定:
(ⅰ)是否以及(如果是的话)在多大程度上该外界条件不可预见;以及
(ⅱ)上面(a)、(b)段中描述的与该程度相关的事项。
然而,在依照子段(ⅱ)最终商定或决定附加费用之前,工程师还应审查是否在工程类似部分(如有时)上其他外界条件比承包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合理预见的外界条件更为有利。如果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承包商遇到了此类更为有利的条件,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因此条件而应支付费用的扣除作出商定或决定,并且加入合同价格和支付证书中(作为扣除)。但由于工程类似部分遭受的所有外界条件而按(b)款所作的调整和所有这些扣除的净作用不应导致合同价格的净扣除。
工程师可以考虑承包商对提交投标文件时合理预见的外界条件提交的任何证据,但不受这些证据的约束。
4.13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
承包商应为包括进入现场在内的他所需的特殊和(或)临时的道路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承包商还应自担风险和费用获得为工程目的其自身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4.14 避免干扰
承包商不应不必要地或不适当地干扰:
(a)公众的方便;或
(b)进入和使用以及占用所有道路和人行道,不论这些道路和人行道是公共的或是在雇主或其他人的占用之下。
承包商应保障并使雇主免于因上述不必要或不适当的干扰带来的后果而遭受的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
4.18 环境保护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限制因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及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
承包商应保证承包商产生的散发物、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过规范中规定的数值,也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值。
4.20 雇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
雇主应按规范中说明的细节、安排和价格,在实施工程中向承包商提供雇主的设备(如有时)。除非规范中另有规定,否则:
(a)雇主应对雇主的设备负责,但是,
(b)当承包商的任何人员在操作、驾驶、指导、占有或控制雇主的设备时,承包商应对每项雇主的设备负责。
工程师应对使用雇主的设备的合适数量及应支付的款额(以上述指定价格)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作出商定或决定。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该项款额。
雇主应按照规范中规定的细则,免费提供那些“免费提供的材料”(如有时)。雇主应自担风险和自付费用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这些材料。然后,承包商应对材料进行目测检查,并应将这些材料的任何短缺、缺陷或损坏通知工程师。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雇主应立即补齐任何短缺、修复任何缺陷或损坏。
在目测检查后,此类免费提供的材料将归承包商照管、监护和控制。承包商检查、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不应解除雇主对此材料目测检查时不明显的短缺、缺陷或损坏所负有的责任。
4.21 进度报告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承包商应编制月进度报告,并将6份副本提交给工程师。第一次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开工日期起至紧随开工日期的第一个月历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应在该月最后一天之后的7天内提交月进度报告。
报告应持续至承包商完成了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时尚未完成的所有工作为止。每份报告应包括:
(a)设计(如有时)、承包商的文件、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和调试的每一阶段以及指定分包商(在第5款【指定分包商】中定义的)实施工程的这些阶段进展情况的图表与详细说明;
(b)表明制造和现场进展状况的照片;
(c)与每项主要永久设备和材料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以下各项的实际或预期日期:
(ⅰ)开始制造;
(ⅱ)承包商的检查;
(iii)检验;以及
(iv)运输和到达现场
(d)在第6.10款【承包商的人员和设备的记录】中描述的详细情况;
(e)若干份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f)依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和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颁发的通知清单;
(g)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危险事件与活动的详情;以及
(h)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事件和情况的详情,以及为消除延误而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4.22 现场保安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a)承包商应负责阻止未获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以及
(b)授权人员仅限于承包商的人员和雇主的人员,以及雇主的其他承包商在现场的授权人员并由雇主或工程师通知了承包商的任何其他人员。
4.23 承包商的现场工作
承包商应将其工作限制在现场以及承包商可能得到并获得工程师同意作为工作区的任何附加区域。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证他的人员与设备处在现场及此类附加区域之内,并避免他们进入邻地。
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商应使现场避免出现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妥善处置承包商的任何设备或剩余材料。承包商应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在颁发接收证书后,承包商应立即从该接收证书涉及的那部分现场和工程中清除并运走承包商的所有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承包商应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处于清洁和安全状况。但是,承包商可以在现场保留在缺陷通知期间内为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所需的货物。

(2)英国ECC《工程施工合同》(ICE)
承包商的设计21
21.1 承包商应完成工程信息中规定由其承担的部分工程的设计。
21.2 承包商应按工程信息的要求,将设计细节提交项目经理认可。项目经理不认可的理由为:
(a)该设计不符合工程信息的要求;
(b)该设计不符合适用法律。
只有当项目经理认可其设计后,承包商方可继续进行相关工作。
21.3 若设计的每一部分可完整审核,承包商可将其设计按各部分分批提交项目经理认可。
21.4 承包商应保障雇主免于承担因承包商侵害专利或版权引起的索赔、补偿和费用。
21.5 对于因承包商设计而产生的但未列入缺陷证书中的缺陷,承包商对雇主所承担的合同责任只限于合同资料中所规定的金额,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工期延误或合同工程使用功能欠佳的损失赔偿费。
使用承包商的设计22
22.1 除非在工程信息中另有规定,雇主为合同工程的施工、使用、改造或拆除的目的以及为工程信息中规定的其他目的,均可使用和复制承包商的设计。
施工设备的设计23
23.1 承包商应按项目经理的指令将施工设备的设计细节提交项目经理认可。项目经理不认可的理由为,该设备使承包商不能根据下列诸项实施合同工程:
(a)工程信息;
(b)已为项目经理认可的承包商的设计;
(c)适用法律。
人员 24
24.1 承包商可以雇用在合同资料中所提名的每一位主要人员为其工作,或雇用经项目经理认可的替换人选。承包商应将拟雇用的替换人选的姓名、相关资格和经历提交项目经理认可。项目经理不认可所拟人选的理由为,其相关资格和经历不如拟被其替换的人员。
24.2 项目经理可以在说明理由之后,指令承包商调离其雇员。承包商应作出安排使该雇员在一日后,与本合同的工作不再有进一步的关系。
合作25
25.1 系包商应在获得和提供与合同工程有关的信息方面同其他方合作。承包商与工程信息中指明的其他方共用施工作业区。
分包 26
26.1 若承包商将工程进行分包,其履行合同的责任视同工程未分包时一样。本合同实施时分包商的雇员和施工设备均被视为承包商的雇员和施工设备。
26.2 承包商应将建议的每一分包商的名称提交项目经理认可。项目经理不认可某一分包商的理由为,该分包商的指定将使承包商不能实施合同工程:在项目经理认可某一建议的分包商之前,承包商不得指定该分包商。
26.3 承包商应将每一分包合同中建议的分包合同条件提交项目经理认可,除非所建议的分包合同条件:
(a)是使用NEC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或NEC专业服务合同;
(b)项目经理同意不需要提交。
在项目经理认可所建议的分包合同条件之前,承包商不得指定分包商。项目经理不认可这些分包合同条件的理由为,这些分包合同条件:
(a)使承包商不能实施合同工程;
(b)未包括分包合同各当事方应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条款。
来自其他方的批准27
27.1若有必要,承包商应从其他方获得对其设计的批准。
接触工程28
28.1 承包商应为下列人员接触在建工程和为本合同贮存的设备和材料提供方便。这些人员是
(a)项目经理;
(b)监理工程师;
(c)由项目经理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
指令 29
29.1 承包商应服从项目经理或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所发出的指令。

(3)美国建筑师协会(AIA)
3.1 承包商的责任
3.1.1 承包商是建设行为的法律授权人,或是协议中的法定实体,被认为在整个合同文本中的行为个体。“承包商”这个词意味着承包商或者是承包商的授权代表。
3.1.2 承包商应依据合同条款开展工作。
3.1.3 承包商不应推卸责任,严格依照合同条款、建筑师的指导、实验结果和现场监测数据开展工作。
3.2 合同所规定承包商的现场工作
3.2.1 由于合同条款是强制执行的,因此在开展每部分工作之前,承包商应该仔细研究和比较不同施工图纸和其它合同条款的相关工作,以及条款2.2.3有业主所附带的工作内容。同时,还要进行现场测量、与工程相关条件的监测,以及对任何影响工程的情况进行观察。以上所规定责任的目的是辅助建设工程,而并不是为了发现错误、疏忽和合同条款中的矛盾之处。但是,任何错误、疏忽和合同条款中的矛盾之处应该立刻向业主和建筑师汇报。
3.2.2 在复查过程中承包商所指出的任何关于涉及的错误和疏忽应该立刻向业主和建筑师汇报,但这种复查是依据承包商的能力所作的而并非是专业授权(除非合同条款中给予了这样的授权)。承包商并不要求查明合同条款是否遵守法律、法令、条例、建筑规范和管理条例的规定,但是任何不符之处都应该立刻向业主和建筑师汇报。
3.2.3 如果承包商认为由于建筑师对承包商的提示或要求所做出的澄清和指示带来了附加的时间和经费,承包商应该依据条款4.3.6和4.3.7提出声明。
3.3 监督与施工过程
3.3.1 承包商应该充分利用其技术和注意力对项目进行监督和指导。承包商不应仅对建设方法、手段、技术、工序和过程负责,还应对工程的各部分负责(除非合同条款给予了特别说明)。如果合同条款对于建设方法、手段、技术、工序和过程给予了专门的说明,承包商应该工地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并完全、独自对于工地的建设方法、手段、技术、工序和过程负责。如果承包商认为建设方法、手段、技术、工序和过程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承包商因该立即书面通知业主和建筑师,在没有得到进一步的书面指导以前不应进行该工程任何一部分的工作。如果承包商按照指示的建设方法、手段、技术、工序和过程进行施工,业主将完全、独自的对于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和伤害负责。
3.3.2 承包商应该为其雇员、分包商和代理(或代理的雇员)的失职对业主负责。
3.3.3 承包商应该对已完成工程的检验负责,以进一步确定该工程能否承受后续工程的施工。
3.5 担保
3.5.1 承包商应该向业主和建筑师保证合同中的材料和设备处于良好的质量和新旧程度(除非合同条款提出了其它的要求),工程能够免受材料和设备状态的缺陷所致危害。

(4)日本公共工程标准承包合同条款
第1条 总则
1.发包人(以下称为“甲方”)及承包人(以下称为“乙方”),必须根据此条款(包括合同,下同。),依照设计文件(另外装订的图纸、做法说明书、工地说明书以及有关工地说明的提问回答书,下同。),遵守日本国法令,履行本合同(指内容包括本条款及设计文件的工程承包合同,下同。)
2.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将工程目的产品移交给甲方,甲方应支付相应的承包费。
3.对临时设施、施工方法及其他用于完成工程目的产品所必须的一切手段(称为“施工方法等”,下同),除本条款及设计文件中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由乙方负责决定。
4.乙方不得泄露因履行本合同而得知的秘密。
第10条 现场代理人及主管工程师等
1.乙方必须确定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如下各项的人员,并根据设计文件的规定,将其姓名及其他必要事项通知甲方。变更这些人员时也同样。
(1)现场代理人
(2)(A)主管工程师
(B)监理工程师
(3)专业技术员(指建设业法第26条之2规定的技术员,下同。)
注:(B)适用于建设业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A)适用于除此以外的情形。
工程属该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工程时,[ ]内填写“专职”字样。但该工程同时也属第26条第4款规定的工程时,[ ]内填写“取得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职”字样。
第12条 有关工程相关人员的措施请求
1.甲方认为现场代理人明显不适合执行其职责(对兼任主管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或专业技术员的现场代理人,包括这些人员的职责。)时,可对乙方以书面形式指明其理由,请求乙方采取必要的措施。
2.甲方或监督员认为主管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专业技术员(不包括兼任这些职务与现场代理人的人员)、以及其他乙方在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分包人、工人中间,有人明显不符合工程施工及管理的要求时,可对乙方以书面形式指明其理由,请求乙方采取必要的措施。
3.乙方在得知上两款规定的请求后,必须就与该请求有关的事项作出决定,并将结果在接到该请求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方。
4.乙方认为监督员明显不适合执行其职责时,可对甲方以书面形式指明其理由,请求甲方采取必要的措施。
5.甲方在得知上款规定的请求后,必须就与该请求有关的事项作出决定,并将结果在接到该请求之日起10日内通知乙方。
第13条 施工材料的质量及检查等
1.施工材料的质量依照设计文件的规定。设计文件中没有明确给出该质量时,应具有中等水平的质量。
2.乙方对设计文件中指定应接受监督员的检查(包括确认,本条下同。)而使用的施工材料,必须使用经该检查合格的材料。此时,检查本身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监督员在接到乙方有关上款检查的请求时,必须在接到请求之日起零日内应答。
4.乙方没有得到监督员的正式同意,不得将运入施工现场内的施工材料运出施工现场。
5.与上款规定无关,乙方对经检查确定为不合格的施工材料,必须在接到检查结果之日起零日内运出施工现场。
评述:在与业主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商的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应该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时间内,将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按时交付给业主。在工程建造过程中的一切事宜(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及施工机械的选用、安全管理、环境管理等)都是承包商为完成要交付给业主的永久性工程所采用的各种临时性措施,尽管监理工程师可以对这些措施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提出要求和建议,但对这些临时性措施的安排和决定权是承包商的,因此,承包商应对其生产中的安全性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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