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建交委获悉,从9月1日起,天津市全面施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劳务用工必须实行实名管理,劳务用工单位应当核实聘用建筑业劳务人员身份,并建立用工档案,如实记录建筑业劳务用工情况。逾期不改的将处以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重点对市场准入和工程承发包交易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特别是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建筑业劳务用工活动负总责,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进行管理服务。建筑业劳务用工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建筑业劳务人员工资,双方也可以约定按日支付,不得截留、克扣。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按建设项目开设建筑业劳务用工工资预储账户,用于支付该项目劳务用工工资。
根据《条例》,聘用单位未对建筑业劳务用工实行实名管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筑业劳务用工单位截留、克扣劳务用工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截留、克扣工资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