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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电气专业审图意见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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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0-08-17 22:39

3.7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捧烟机房等设计有带电话塞孔的手动报警按钮,我们的意见是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GB50116-98第5.6.3.1条第1款)
答:GB50116—98中第5.6.3条的文字很明确,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排烟机房等未要求设手动报警按钮,只要求设“消防专用电话分机”。3.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中,地下室lOkV变配电所采用感烟探测器还是感烟探测器与感温探测器的组合。(GB50116-98第7.2.10条)答:GB50116-98中7.2.2.5讲得很清楚,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宜装感烟探测器,只在设了气体灭火装置时,气体灭火装置要求设置探测器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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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0-08-17 22:39

4照明及应急照明(共15条)
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2.6条:规定了火灾应急照明的范围,对于一些面积较大的工业建筑如何设火灾应急照明。
答:应急照明设计方面的基本的指导性文件是中国照明学会第1号技术文件《应急照明设计指南》1993年在北京出版。JGJ/T16-92中附录C的基本内容就是这个指南上摘录下来的。凡是未仔细研究过这两部份文字就做出的设计,肯定存在各式各样的问题,希望把《应急照明设计指南》认真学习,对照自己过去习惯了的设计手法,找找差别,提高设计质量。
4.2应急照明和正常照明共用回路,可否按GBJl6-87(2001年版)第10.1-3条的非。单独供电回路”提审图意见?高于规范设的应急照明(规范无此要求)是否也提此意见?多层公共建筑的封闭楼梯间和高层的楼梯间能否用层号灯代替应急灯?
答:什么是“消防用电设备”?GBJ16-87中P76上有解释:一般包括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捧烟设备、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卷帘、阀门及消防控制室的各种控制装置等的用电设备。
可以肯定“应急照明装置”属于“消防用电设备”,应该执行GBJ16-87(2001年局部修订)中第10.1.3条的要求,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指南》中第6.3条,应急照明电源的种类:a、来自电力网有效地与正常电源分开的馈电线路;
b、发电机组;
c、蓄电池组,可分为以下三种方式:灯内自带蓄电池组,即自带电源型应急灯;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
d、组合电源:由以上任意两种以至三种电源的组合供电方式。
蓄电池不是应急电源的唯一的解决措施,且《指南》第6.4.2条a款指出,”当建筑物内设有电网备用电源时,应利用该电源作为应急照明电源。”一“市电”是首选措施。
JGJ/T16-92中第11.8.9条,“疏散照明采用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时,正常供电电源可接自本层(或本区)分配电盘的专用回路上,或接自本层(或本区)的防灾专用配电盘”。此条前一做法不好,会造成联动控制复杂化。切除分开关,则要用多个联动接点;切除总开关,不能保证双电源,交流市电没有,只能是靠蓄电池放电来供电。
GB50034中第7.2.3条讲:出口标志灯和指向标志灯宜用蓄电池电源(《指南》中无此意)。
应急灯与层号灯能否合用同一灯具,规范没有明确说法,在层数较多的建筑内,宜设置层号灯,按照其功能。二者可分设,也可合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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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0-08-17 22:40

4.3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第6.1.2条一第6.1.7条均为关于照明功率密度的强条,但每一条中均有“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这句话使审查者很难掌握和判断其是否违反强条,许多设计不标出照度值,更无法判断。
答:照明平面图上应标注照度设计值。据图纸
上查,查照度值和LPD值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应当抽查复核。
4.4汽车库内应设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GB50067-97,有的设计图将地下室汽车库照明全部采用二回路末端切换,应急照明和正常照明不分。
答:GB50067-97中未谈应急照明的具体问题,JGJ/T16-92附录C中讲到,人员密集且面积大于300,.2的地下建筑要设安全出口标志灯和1/10正常照度的备用照明,《指南》中也有这个意思。《地下建筑照明设计标准》CECS45:92中的要求也大致相同。
全部当作应急照明来设计,属于超标设计,超标设计往往会造成投资增加,也是不允许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解决这个问题,投资将大得多;若用双电源切换来解决,则投资微增,会带来使用方便可靠,何乐而不为呢?并可兼顾到GB50038-94中第7.4.11条的要求,“宜采用两回路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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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0-08-17 22:40

4.5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是否一定要写?
人防要求应急照明为3小时,如何实施?
答:公安部发过一个公消[2000]250号文件,《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2000于2000年10月1日实施,“从2001年1月1日起,要求各设计单位不得设计选用按行业标准(GA54-93)生产的消防应急灯具”,所以,设计中应注明持续工作时间。GB50038-94中第7.4.6条要求:战时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应不小于该防空地下室的隔绝防护时间(见表5.1.10),此时间是3h或6h,不标注能行吗?
GB50038-94中第7.2.6条讲:“防空地下室应引接电力系统电源,其电源容量除满足平时用电的需要外,还应满足战时用电需要”。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措施/防空地下室》第6.3.3条补充说:“当引接两路电力系统电源时,两路电源宜同时工作,任一路电源均应满足平时一级和部分二级负荷(消防负荷,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负荷等)的用电需要”。
GB50038-94中第7.2.7条又讲:“当电力系统电源不能满足平时使用的一、二级负荷供电要求时,应设置柴油发电机组或蓄电池组作自备电源,柴油发电机组宜按战时区域内部电源设置”。
由此可明确,首先接市电,市电办不到时再考虑发电机或蓄电池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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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0-08-17 22:40

4.6火灾事故照明中的公共建筑、封闭楼梯的含义,办公楼、综合楼、职工宿舍是否为公共建筑,超过1500时的营业厅,其火灾事故照明是否可以见“二次装修图”?
答:笼统地讲,建筑分“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而“民用建筑”又分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是相对于“居住建筑”而言的。公共建筑按使用性质可分为:办公与科研建筑;文化与纪念建筑;商业与服务建筑;观演与体育建筑;交通与医疗建筑;学校与园林建筑等。顾名思义,都是为公众服务和使用的建筑。多/高层住宅、宿舍、公寓和别墅都属于居住建筑。
封闭楼梯间的定义见GBJ16-87中P76:设有能阻挡烟气的双向弹簧门的楼梯间。高层工业建筑的封闭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一位负责任的设计人,尽管正常照明由二次装修设计人负责,平面图上不画正常照明,也得画出应急照明,试想一想,专业设计人都搞不清应急照明的问题,装修设计人员能搞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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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0-08-17 22:40

4.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2.6条:规定了火灾应急照明的范围,对于一些面积较大的工业建筑如何设火灾应急照明。
答:GBJ16-87第10.2.6条讲乙、丙类高层厂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关于工业厂房的应急照明除了执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中的有关规定外,还应
根据厂房功能、特征、重要程度,参照执行GB50160-92(1999年版)第8.1.2条、HG/T20586-96第2.0.2条2款、HG20571-95第4.5.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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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0-08-17 22:41

4.8根据GBJl6-87,10.2.9条“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在设计图中是否一定强调提出,否则就不满足标准,对于应急事故疏散照明灯,国家已出版了制造验收标准。
答:GBJ16-87第10.2.9条应照文执行,属强条。
4.9GBJ16-87[2001]只对乙,丙类高层厂房规定了火灾事故照明的设置要求,但对面积较大,人员较多的单层,多层厂房[如纺织行业]没有具体
规定,有否可参照的条款?
答:规范指“高层厂房”,《指南>中第3.4.2条e款讲,特别重要的、人员众多的大型工业厂房要设疏散照明,第3.4.3条c款讲,一般工业生产厂房可不设疏散照明。GB50045-95中无相关条文,但在P76行3-5上有段文字已说明高层工业建筑的防火设计按GBJ16-87的条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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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0-08-17 22:41

4.10GB50096-1999[2003]6.5.3条规定电梯厅不应设置自熄开关,目前大量使用的感应灯具有自熄的功能,又有自动开启的功能,可否使用?答:未接到规范组作出的解释之前,按规范执行,只要是感应自熄灯具,就别使用,或者应有紧急情况下能够强迫点亮的措施。
4.1l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程建筑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PI-2-4~PI-2-5中GBJl33-90中2.2.1条JGJ39-87中第4.3.3条:GBJ99-86中第7.2.2及第7.2.3条为强制性条文,现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上述建筑物照度值,要求是否仍作为强制性条文来要求?
答:GBJ133-90和GB50034-92已合并更改为GB50034-2004;已废止的规范相应《强制性条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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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0-08-17 22:41

4.12在JGJ/T16-92中P458第24.7.2条(7)款的条文究竟如何掌握?其原因在GBJl6-87(2001年版)中无此规定;在GB50045-95(2001年版)中第9.2.1.4条才有此规定,而且作为强制性条文要求,这是否意味着高层建筑物才有此条要求[符合GBJl6-87(2001年版)中第10.2.6条四款规定除外]?高层住宅建筑的一、二层小商铺是否要设置应急照明[GB50045-95(2001年版)第9.2.1.3条]?
地下室汽车库疏散通道上的方向指标标志灯设计在顶上,我们的意见是应根据车位布置,设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柱上或墙上。(GB50067-97第9.0.5条)
答:关于应急照明设置场所的问题,综合按《高规》《低规》《指南》执行,多层建筑不一定要设,看具体情况而定。小商铺可以不设应急照明。设在何部位,无所谓,原则是能指导人员疏散即可。
4.13JGJ26—95“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5-2-10条锅炉房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答:JGJ26-95的全名是:《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其总则第1.0.2条指出:“本标准适用于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和扩建居住建筑建筑热工和采暖节能设计”。本省徐州属寒冷地区,对其居住建筑集中采暖锅炉房,应严格按本规范第5.2.10条执行。除此之外,应按《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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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0-08-17 22:42

4.14GB50303-2002第6.2.8条文规定照明配电箱底边距地为1.5m,此规定不太合理。
答:GB50303-2002第6.2.8条,只能由规范编写组解释。早先的说法是:安装高度1.5m,安装高度指配电箱高度的二等分线的对地距离。
4.15动力和照明分开的问题,另外人防战时是分还是合?JGJ/T16-92第8.2.2.1条文,在电力负荷较小(如小的食堂)的情况下,有无必要将照明、电力分为两个系统?
答:动照分开。不仅指计量要分开,配电线路也应分开。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第8.2.2.1条,“多层建筑低压配电设计应满足计量、维护管理、供电安全和可靠性要求,应将照明与电力负荷分成不同配电系统。’’第8.2.3.1条,“高层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确定,应满足计量,维护管理,供电安全及可靠性的要求。应将照明与电力负荷分成不同的配电系统;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设施的配电宜自成系统。”
另可参见《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可看出如下问题:P39——“四、低压电力配电系统”和“五、照明配电系统”是两个方面的事儿:40页倒
5行——大多情况下照明变压器不必与电力变压器分开,但变压器的馈出线路要分开:42页表
2-13——说明此配电系统的接线方式与40页的表2-12是有区别的,是两回事。理由是照明要求电压稳定,而电力负荷会造成电压波动。
动照分开是设计原则,原则必有灵活性,不可能像1+1=2那么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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