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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电气专业审图意见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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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楼  发表于: 2010-08-17 22:50

9.4GBJl6-872001年版第lO.1.4条和GB50045-95第9.1.4条中对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的要求,如设计选用了耐火型导线或电缆,可否不按此要求处理?
答: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即使选用了耐火型(而非防火电缆)线缆,除敷设在电缆井、沟外,其他情况均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5.2.7条规定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请问吊顶内采用阻燃塑料管是否可以。
答:《民规》第9.5.1条:“……建筑物吊顶内,可采用难燃性硬质塑料管布线”:《低配》第5.2.7条:“……建筑物的吊顶内,必须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鉴于《民规》为推荐性行业标准,《低配》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当二者要求不一致时,应执行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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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楼  发表于: 2010-08-17 22:50

9.6在电缆截面的选择方面,大小差别太大,无法控制,只说:以计算电流选择,上下级开关配合而论,各家意见不一。(1)按GB50054/95第4.3.4条意见执行:计算电流≤开关整定电流≤导线允许
电流。(2)按2003年全国民用建筑工程电气技措:P59,进户导线载流量宜按计算电流的1.25~1.5倍,照明干线按计算电流的1.3~1.5倍。(3)甚至2003年全国民用建筑工程电气技措:P39,上级保护电器长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不宜小于下一级的二倍。(4)对于保护级数的概念极其混乱:如上级出线开关与下级的进线开关配合,无疑增加了低压配电的级数,带来导线截面选择上的极大浪费。(5)想当年50、60年代,节省有色金属是多么重要的国策,很难想象,如今对此类技术问题,竞如此难统一。应如何统一?
答:按问题顺序答复如下:(1)该条文涉及导线与开关的配合问题,应该执行。(2)进户线及照明干线载流量留有余地.有利发展和安全,与(1)并不矛盾。(3)上级开关整定值应比下级大i~2级,否则,无法保证选择性。(4)进线开关除消防联动控制要求外,应尽量采用隔离开关,以减少保护级数;另外应优化配电系统,尽量减少配电级数。为满足导线与开关配合及选择性而增大导线截面,同时也有利于安全,不能看作浪费。(5)标准和规范是统一认识的基础;对其有疑问或建议也可直接与制订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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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楼  发表于: 2010-08-17 22:50

9.7室外电缆的选择。JGJ/T16=927-3-1-I第(2)埋地敷设的电缆,宜采用铠装电缆。
答:对JGJ/T16-92第7.3.1.1条(2)款中“宜”字的理解和分寸掌握详见《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94)第3.5.3条(1)一(4)款。
9.8供电半径问题。有的工程导线太长。措施规定4-2-4、4-2-5规定末端配电半径30~50m,3-1-3、3-1-4条规定低压线路供电半径<200m。
答:200m是指变电所低压配出干线的供电半径,30~50m系指从配电小间引至用电设备的供电半径,均为经验数据,在实际设计中,若长度超过此值,或用电设备容量较大时应验算电压损失。
9.9许多设计将导线截面、变压器容量片面的取大,施工图审查时无法判定违反相应的规范条文。
答:(1)导体允许载流量见2。(2)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GB50054-95第2.2.2条、第2.2.4条、第2.2.6条’第2.2.10条、第4.2.2条;GB50217-94第3.7节及《民规’第8.4节有关规定。
(3)变压器选择应按GB50053-94之P4第三节有关规定执行。(4)变压器之台数和容量应考虑经济运行的因素。
9.10GBJl6-87第10.1.4条和GB50045-95第9.1.4条,消防配电线路穿管暗敷时,其保护层厚度无需标注可否。
答:保护层厚度应注明,因为GB50303-2002P49第20.1.4条8款只讲了疏散照明线路暗敷时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珊的要求,对其他消防线路均未曾提及,设计人员从对安全负责的角度考虑,应明确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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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楼  发表于: 2010-08-17 22:50

10设计深度及其它问题(共15条)
10.1弱电设计的深度要求。
答: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4月)实施:若建设单位另外委托其他专业部门设计,图中应予说明,审查文件应含这部分图纸;若建设单位未报送,审查意见应指明缺项。
10.2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这些标准将如何把握和执行,上述标准中相互冲突时,以哪个标准为准,其中“应”条款和“宜”条款又怎样把握和执行?
答:①国家标准高于行业及地方标准,有条文互相冲突时,应以国家标准为准:②在各种标准中,《强制性条文》高于一般条文;⑨在同一级别的标准中,后出版的标准高于先出版的标准。条款中“应”“宜”含意各规范后面均有说明,“宜”表示提倡、推荐,一般情况下应从正面理解予以执行,尽量不打或少打擦边球。
10.3GB50303-2002等非设计规范中的“强条”要否提意见?可否按“设计不影响该规范的实施则不提意见”的原则进行?若提该条归于“强条”还是“优化”?
答:对GB50303-2002等施工验收方面的规范
中的《强制性条文》若纯属施工问题者可不提意见,可按“设计不影响该规范的实施则不提意见”的原则进行,若与设计有关的内容还需“审查”,是强条的按《强制性条文》提意见。
10.4一般三级负荷,设计未说明负荷等级,应按“强条”还是“深度”提意见。(防雷同此)
答:按优化建议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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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楼  发表于: 2010-08-17 22:51

10.5建筑物进线电缆的过载保护由哪只开关负责?如果变电所设计不在本设计中,怎么办?
答:由上级开关负责。
10.6工厂设计:①仅提供照明、防雷接地等部分内容,对动力用电设计内容较粗略或无图。②对商业或综合用房、办公用房、电气设计仅做到预留电源,内部设计由装饰单位做二次设计,我们对装饰的二次设计是否属审图内容范围,设计部门仅留电源,审图是否可放行。③有些设计部门对审图提出电力及弱电设计图纸时认为,需由甲方另行委托。
答:审查意见中应说明送审文件内容,审图中心只对送审文件负责。
10.7等电位联结设计深度的问题。在掩工图审查中发现,有的说明得很详细但图纸没有,有的注明直接按图集施工(苏Do或02D501-2)只画出MEB,建议此部分省内要明确以便审查、掌握。
答:等电位联结是在低压配电和防雷空间内减少或防止发生火灾、爆炸、设备损坏和生命危险的最重要的措施,凡现行国家标准、规范中涉及等电位联结的条文都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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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按建设部颁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中P33页第6.7条执行,必须满足审查图纸的基本要求,不符合的要有处理办法,是退审补充文件,还是采取何措施,否则图纸越来越简化,难以审查;送审图纸常有一个或多个缺项(主要有:配变电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厂房的生产用电设备的配电部分等设计),有时在图上注明:“另行委托设计”或“工程设计范围:照明、防雷”之类。审图单位遇到这种情况时怎么办?
答:(1)旅工图文件应符合此要求:(2)当设计深度严重不足,难以审查或影响施工及安全的,要求其补充文件或退审。
10.9JGJ/T16-92的规范可否执行?
答:按推荐性标准执行。
10.10l=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2001版)第lO.2.10条,是否可以理解为违反《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的任何条款均视作违反强条处理。
答:详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一工业建筑部分》(2001年5月版)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一石油化工部分》(2001年版)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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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7-8-2条专用厕所设求助呼叫按钮。7-10-1条无障碍客房内及卫生间设求助呼叫按钮。
答:在审图中发现上述规定是违反频次最高的《强制性条文>,应引起设计人员的注意。另外尚须补充,在该规范第5.1.1条一第5.1.6条的《强制性条文》中,都含有装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电话的内容,切勿疏忽。
10.12未注明用电负荷等级或未注明年预计雷击次数,或虽未注明,但图纸中按规范设计,是否判定其违反强条。
答:虽未注明,但设计图纸满足要求时,按优化建议提醒:若既未注明,设计又不满足要求者,则应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对待。
10.13许多设计的化工厂房仅设计照明部分,不出爆炸危险场所区划图,无法确定其选用设备是否符合规范。
答:(1)首先应看其是否满足相关行业施工图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2)按工业部分和石油化工部分的〈强制条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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